
謂按照律令懲治人。 唐 沉佺期 《被彈》詩:“平生守直道,遂為衆所嫉。少以文作吏,手不曾開律。”
"開律"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古代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個維度解析:
一、法律規範範疇 指代國家法典的頒布與實施,常見于古代政令文書。《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制定并頒布律令",如《宋書·禮志》記載:"漢祖開律,事逾三代"。該詞特指政權建立初期确立法律體系的行為,強調法典編纂的系統性和權威性。
二、音樂理論領域 在樂律學範疇,"開律"指制定音律标準。據《中國音樂詞典》記載,該用法源于《呂氏春秋》"黃帝令伶倫作律"的典故,表示通過科學測算确立音高标準體系。明代朱載堉《律學新說》詳細論述了"開律"在十二平均律制定中的數理邏輯。
這個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和傳統音樂理論研究領域。其構詞法采用"動詞+名詞"的使動結構,符合古漢語常見構詞規律,體現了漢語詞彙發展的曆史層次性。
“開律”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按照律令懲治人,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開律”是一個具有明确法律懲戒含義的古典詞彙,需結合曆史背景及具體文本理解其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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