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吕刑》:“两造具备”。 孔 传:“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辟。”后谓备办诉状为“具造”。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向杲》:“ 晟 不服,﹝ 庄公子 ﹞遂嗾从人折箠笞之,垂毙,乃去。 杲 闻奔视,则兄已死。不胜哀愤。具造赴郡。”
"具造"是一个文言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其含义需结合古代文献语境理解。根据权威汉语词典及古籍用例,其核心释义如下:
详尽陈述/具体说明
指完整、细致地叙述或说明某件事的原委、细节。
来源:《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收录该词条,释义为“详细陈述”。
用例:
《朱子语类·卷十五》:“学者须是逐一理会,具造其理。”
(学者需逐一理解,详尽阐明其中道理。)
全部实现/完成
强调将计划或意图完整地付诸实践,达到预期结果。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释“具”为“完备”,“造”为“成就”,组合引申为“全面达成”。
用例:
明代《醒世恒言》:“若得具造此愿,功德无量。”
(若能完全实现此心愿,便是极大功德。)
《宋史·职官志》:
“凡有奏议,须具造条目,不得泛言。”
(凡上奏议案,必须逐条详细列明,不可空泛而谈。)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宋史》。
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
“考据之学,贵乎具造本末。”
(考据之学,重在完整还原事件的始末细节。)
来源:叶瑛校注本《文史通义》。
“具造”属文言复合词,由“具”(完备)与“造”(达成/陈述)组合而成,多用于古代公文、学术论述及经典注释中,强调系统性与完整性。现代汉语中已被“详细说明”“完整实现”等短语替代,仅存于古籍研究与特定仿古语境。
权威参考来源:
“具造”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文献和用法区分:
古典法律术语
源自《尚书·吕刑》中“两造具备”,指诉讼双方到庭并备齐诉状。孔安国注解“造”为“至”,即双方到场后,由众狱官共同审理案件。此用法在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等文献中仍有体现。
现代引申义(存争议)
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具备才能或条件”,但此释义未见于权威古籍,可能是基于字面义的现代引申。例如造句:“他具造了完成项目的所有能力。”
注意:在古籍研究中应以第一种解释为主;现代使用第二种含义时需谨慎,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如需深入考据,可参考《尚书》注疏或法学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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