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呂刑》:“兩造具備”。 孔 傳:“造,至也。兩至具備,則衆獄官共聽其入五刑之辟。”後謂備辦訴狀為“具造”。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向杲》:“ 晟 不服,﹝ 莊公子 ﹞遂嗾從人折箠笞之,垂斃,乃去。 杲 聞奔視,則兄已死。不勝哀憤。具造赴郡。”
"具造"是一個文言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語境理解。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用例,其核心釋義如下:
詳盡陳述/具體說明
指完整、細緻地叙述或說明某件事的原委、細節。
來源:《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收錄該詞條,釋義為“詳細陳述”。
用例:
《朱子語類·卷十五》:“學者須是逐一理會,具造其理。”
(學者需逐一理解,詳盡闡明其中道理。)
全部實現/完成
強調将計劃或意圖完整地付諸實踐,達到預期結果。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釋“具”為“完備”,“造”為“成就”,組合引申為“全面達成”。
用例:
明代《醒世恒言》:“若得具造此願,功德無量。”
(若能完全實現此心願,便是極大功德。)
《宋史·職官志》:
“凡有奏議,須具造條目,不得泛言。”
(凡上奏議案,必須逐條詳細列明,不可空泛而談。)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
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
“考據之學,貴乎具造本末。”
(考據之學,重在完整還原事件的始末細節。)
來源:葉瑛校注本《文史通義》。
“具造”屬文言複合詞,由“具”(完備)與“造”(達成/陳述)組合而成,多用于古代公文、學術論述及經典注釋中,強調系統性與完整性。現代漢語中已被“詳細說明”“完整實現”等短語替代,僅存于古籍研究與特定仿古語境。
權威參考來源:
“具造”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文獻和用法區分:
古典法律術語
源自《尚書·呂刑》中“兩造具備”,指訴訟雙方到庭并備齊訴狀。孔安國注解“造”為“至”,即雙方到場後,由衆獄官共同審理案件。此用法在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等文獻中仍有體現。
現代引申義(存争議)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具備才能或條件”,但此釋義未見于權威古籍,可能是基于字面義的現代引申。例如造句:“他具造了完成項目的所有能力。”
注意:在古籍研究中應以第一種解釋為主;現代使用第二種含義時需謹慎,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如需深入考據,可參考《尚書》注疏或法學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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