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脱去刑具。 秦 汉 时用罪犯服役,则解除其刑具,谓之弛刑徒。《汉书·西域传下·车师国》:“ 汉 遣侍郎 郑吉 、校尉 司马熹 将免刑罪人田 渠犁 ,积穀,欲以攻 车师 。”
(2).免除刑罚。 南朝 宋 谢灵运 《撰征赋》:“敷高才於 兔园 ,虽正言而免刑。”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时序》:“ 杜篤 献誄以免刑, 班彪 参奏以补令。虽非旁求,亦不遐弃。”
免刑指根据法律规定免除犯罪人应受的刑罚处罚。这一概念源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现代法律体系中多见于特定情形下的司法裁量。
从构成要件分析,免刑需满足以下条件:
需注意,免刑不等同于无罪,其法律后果仍保留犯罪记录,但免除刑罚执行。例如,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
参考文献:
“免刑”是一个法律术语,具有多重含义,需结合历史背景和现代法律语境理解:
古代用法
指解除刑具或免除劳役,如秦汉时期将罪犯刑具解除后用于服役(称为“弛刑徒”)。例:《汉书》记载“免刑罪人田渠犁”即此意。
现代法律定义
指免除刑事处罚,即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因情节轻微或其他法定条件不判处刑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
虽免除刑罚,但犯罪记录仍保留,可能对就业、政审等产生间接影响。部分案件可能附带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建议进一步查阅《刑法》第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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