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迟原定的期限,逾期。《资治通鉴·魏明帝青龙三年》:“帝性严急,其督脩宫室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
稽限是汉语中由"稽"与"限"构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拖延或延误规定期限。根据《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1198页的释义,"稽"在此处作动词使用,意为"停留、延迟","限"指"规定的期限范围",二字组合后形成动宾结构,特指对时间约束的故意拖延行为。
该词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法律文书,《大明律·户律》记载:"诸官物有稽限者,计所欠价坐赃论",印证其作为法律术语指称公务延误的初始用法。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稽,留止也"的注解,从文字学角度强化了该词"故意滞留"的核心语义。
在当代语用中,稽限主要保留在司法文书和行政公文中,《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第589页明确将其定义为"故意拖延规定的期限"。例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特指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或延误诉讼程序的行为。与之近似的"迟延"更侧重客观延误,而稽限则强调主观拖延的法律责任。
权威文献参考:
“稽限”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延迟原定的期限或逾期。以下是详细解释:
“稽限”强调对时间约束的违反,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程度与后果。若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资治通鉴》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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