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现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学习工具 > 汉语词典

保辜的意思、保辜的详细解释

关键字:

保辜的解释

古代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叫做保辜。《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呼号。” 颜师古 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 元 孙仲章 《勘头巾》第一折:“你道我家狗咬着你,众街坊试看咱。若是我家狗咬他,我便写与你保辜文书;若不曾咬着,你便陪我缸来。” 清 梁章鉅 《归田琐记·被殴伤风方》:“ 纪文达 师又曰:‘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参阅《唐律疏义·斗讼·保辜》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保辜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专指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根据受害方在特定期限(即“辜限”)内的伤情变化结果,对加害者进行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则。这一制度体现了传统司法对因果关系与责任认定的严谨性,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法律定义与机制

保辜制度要求加害人在伤害行为发生后,对受害人进行医疗救治并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设定明确的“辜限”(通常为10日至50日不等),若受害人在期限内因伤致死,则以杀人罪论处;若存活则按伤害罪量刑。该制度首见于《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斗讼律,其中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二、历史沿革与典籍依据

保辜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已有“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的记载。至唐代发展为成熟体系,《唐律疏议》明确划分辜限等级并载入法典。明清时期进一步细化,《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均沿用该制度,如清代律例规定“折人一齿,辜限十日;断人一指,辜限二十日”。

三、法理逻辑与社会功能

该制度通过动态观察伤害后果,平衡了司法实践中伤情演变的不确定性。学者张晋藩在《中国法制史纲》中指出,保辜制度“既避免过早定罪造成误判,又防止加害人逃避责任,兼具司法公正与伦理教化的双重价值”(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同时,加害人主动救治可减轻刑罚的规定,体现了传统法律“惩教结合”的特征。

四、现代法学的参照意义

当代比较法研究显示,保辜制度与大陆法系“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法理共性。台湾学者戴炎辉在《中国法制史》中将其评价为“古代东方最具科学性的刑事归责制度”,其设计逻辑被日本《养老律》、朝鲜《经国大典》等东亚法典所借鉴。

网络扩展解释

“保辜”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用于处理人身伤害案件。以下是其核心解释与特点:

1. 基本定义

保辜制度要求,当发生殴打致伤但未致死的情况时,官府会根据伤情和伤害手段设定一个期限(称为“辜限”)。加害人需在此期间内积极为受害人治疗,若受害人在期限内因伤死亡,加害人按杀人罪论处;若存活或伤愈,则按伤人罪量刑。

2. 制度目的

3. 历史发展

4. 社会意义

保辜制度融合了刑罚威慑与人道救济,既强调加害人责任,又通过救治行为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例如,清代规定若加害人全力救治但受害人仍死亡,可酌情减刑。

5. 与现代法律对比

现代法律通过医学鉴定和因果关系分析处理伤害案件,不再依赖固定期限。但保辜制度中“积极补救可减轻责任”的理念,仍能在刑事和解、民事赔偿等机制中看到影子。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的规定(如唐律细则),可参考、5、6中的历史案例。

别人正在浏览...

安言败俗伤风版籍边阑馛馛拨甩叉手乘运伧劣尘品鸱尾喘乏打截黨齡大衍断弦再续二范发放发家致业发鲜飞观枫鬼钢口公买公卖勾起画府混说混同监河侯坚刃渐诈教卒静气两头三绪糲饭灵囿篾工明刊模剽蓦直千龄谦人秦茾日曜瘙蹄申辨勝流神情恍惚手刺授爵属草疏玩窣窣漯河偷安旦夕外强纨袴膏粱文子同升枭窂小试牛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