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遲原定的期限,逾期。《資治通鑒·魏明帝青龍三年》:“帝性嚴急,其督脩宮室有稽限者,帝親召問,言猶在口,身首已分。”
稽限是漢語中由"稽"與"限"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拖延或延誤規定期限。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198頁的釋義,"稽"在此處作動詞使用,意為"停留、延遲","限"指"規定的期限範圍",二字組合後形成動賓結構,特指對時間約束的故意拖延行為。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法律文書,《大明律·戶律》記載:"諸官物有稽限者,計所欠價坐贓論",印證其作為法律術語指稱公務延誤的初始用法。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中"稽,留止也"的注解,從文字學角度強化了該詞"故意滞留"的核心語義。
在當代語用中,稽限主要保留在司法文書和行政公文中,《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第589頁明确将其定義為"故意拖延規定的期限"。例如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特指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或延誤訴訟程式的行為。與之近似的"遲延"更側重客觀延誤,而稽限則強調主觀拖延的法律責任。
權威文獻參考:
“稽限”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延遲原定的期限或逾期。以下是詳細解釋:
“稽限”強調對時間約束的違反,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程度與後果。若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資治通鑒》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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