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咎陶 ”。即 皋陶 。 舜 之贤臣。咎,通“ 皋 ”。《楚辞·离骚》:“ 汤 禹 严而求合兮, 挚咎繇 而能调。”《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咎繇 大贤也, 周公 圣人也。”《孔子家语·正论》:“《夏书》曰:‘昏、默、贼杀,咎陶之刑也。’” 宋 沉作喆 《寓简》卷二:“吾於《春秋》,求为 咎陶 而已。”
咎繇(jiù yáo)是中国古代文献中记载的重要人物,其名字在《尚书》《史记》等典籍中均有出现。该词具有以下三层释义:
一、历史身份 咎繇即“皋陶”,是虞舜时期的司法官,掌管刑狱法律。《尚书·舜典》记载其“明五刑,弼五教”,与禹共同辅佐舜帝建立政制规范。作为东夷部落首领,其形象常与“獬豸”神兽结合,象征司法公正。
二、文化符号 在先秦文献体系中,咎繇被塑造为法治思想的代表人物。《左传》引述其“慎罚”主张,强调“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一思想成为后世“疑罪从无”原则的雏形。汉代《白虎通义》将其列为“四圣”之一,与尧、舜、禹并列。
三、文字演变 “咎繇”属联绵词,存在“皋陶”“咎繇”“皐陶”等多种异文。《说文解字》释“咎”为“灾也”,段玉裁注指出此处借作人名时应读“gāo”音。这种通假现象反映先秦时期人名用字的特殊规范。
“咎繇”是一个历史人物相关的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典、查字典等高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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