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咎陶 ”。即 臯陶 。 舜 之賢臣。咎,通“ 臯 ”。《楚辭·離騷》:“ 湯 禹 嚴而求合兮, 摯咎繇 而能調。”《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 咎繇 大賢也, 周公 聖人也。”《孔子家語·正論》:“《夏書》曰:‘昏、默、賊殺,咎陶之刑也。’” 宋 沉作喆 《寓簡》卷二:“吾於《春秋》,求為 咎陶 而已。”
咎繇(jiù yáo)是中國古代文獻中記載的重要人物,其名字在《尚書》《史記》等典籍中均有出現。該詞具有以下三層釋義:
一、曆史身份 咎繇即“臯陶”,是虞舜時期的司法官,掌管刑獄法律。《尚書·舜典》記載其“明五刑,弼五教”,與禹共同輔佐舜帝建立政制規範。作為東夷部落首領,其形象常與“獬豸”神獸結合,象征司法公正。
二、文化符號 在先秦文獻體系中,咎繇被塑造為法治思想的代表人物。《左傳》引述其“慎罰”主張,強調“與其殺不辜,甯失不經”,這一思想成為後世“疑罪從無”原則的雛形。漢代《白虎通義》将其列為“四聖”之一,與堯、舜、禹并列。
三、文字演變 “咎繇”屬聯綿詞,存在“臯陶”“咎繇”“皐陶”等多種異文。《說文解字》釋“咎”為“災也”,段玉裁注指出此處借作人名時應讀“gāo”音。這種通假現象反映先秦時期人名用字的特殊規範。
“咎繇”是一個曆史人物相關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高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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