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理人欲”的省称。语出《礼记·乐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按,后 宋 代理学家把“天理”解释为封建的伦6*理纲常,“人欲”解释为人的生活欲望,并认为二者不容并立。《宋史·陈宓传》:“ 宓 天性刚毅,信道尤篤,尝为《朱墨铭》,谓朱属阳,墨属阴,以验理欲分寸之多寡。”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辨论性天,剖析理欲。” 杨度 《梁氏<中国之武士道>叙》:“诚以理欲交战之际,必有一胜一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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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欲是汉语哲学与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指“天理”与“人欲”的对立统一关系。“理”代表道德准则或宇宙规律,“欲”指人的自然欲望或物质需求。这一概念最早系统阐释于宋代程朱理学,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主张以道德理性约束私欲,达到社会和谐与个人修养的统一。
从汉语词典角度解析,“理欲”包含三层内涵:
现代《汉语大词典》将“理欲”定义为“天理与人欲,宋明理学家的道德修养论”(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这一概念至今影响着汉语文化中关于道德自律与人性需求的讨论,如当代新儒家学者强调的“欲而不贪”原则。
参考来源:朱熹《四书章句集注》、戴震《孟子字义疏证》、《汉语大词典》(第7版)。
“理欲”是汉语中的一个复合词,由“理”和“欲”构成,主要表达理智与欲望之间的冲突关系。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理”指理智、原则或伦理纲常,“欲”指人的欲望或物质需求。两者常被置于对立状态,体现人在决策时面临的内心矛盾。例如,宋代理学家程颐、朱熹将“天理”(封建伦理)与“人欲”(生活欲望)视为不可调对立概念。
《说文解字》等典籍中,“理”与“欲”的释义反映了传统人学观念:既强调伦理约束,又隐含对人性自然的关注。例如,“理”的篆书字形含“治玉”之义,暗喻规范与雕琢;而“欲”的甲骨文则与“谷”相关,象征生理需求。
该词多用于描述道德抉择或心理矛盾,如:
现代视角下,“理欲”可理解为理性与感性的平衡问题,而非绝对对立。例如心理学中的“超我与本我”理论,与这一传统概念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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