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list of lost articles] 丢失的东西或钱财的清单
被窃、被劫或失落的财物的清单。《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次日, 王节使 方到,已知家小船被盗。细开失单,往 杭州府 告状。”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起赃》:“事主失单,应照劫去之物据实开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九回:“事后开了失单,报了官,不久就捉住了两个强盗。”
"失单"是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专业术语,指个人或单位在财物遭受盗窃、抢劫、遗失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详细物品清单。该词由"失"(损失)和"单"(清单)构成复合名词,最早见于清代《刑案汇览》的司法文书。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失单需包含三大要素:①物品名称及特征描述;②损失时间地点;③物品价值评估。公安机关依据此单开展案件侦破和赃物追缴工作。
在法律实务中,失单具有双重效力:一方面作为《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报案必备材料,另一方面作为《民法典》第1184条主张损害赔偿的量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特别强调,经公证的失单具有优先证据效力。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房屋失窃后登记被盗电子产品序列号,运输企业报备货损集装箱编号,博物馆文物失窃记录特定年代标识等。与普通"遗失声明"不同,失单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提交。
“失单”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
虽然“失单”一词在现代中文中使用频率降低,但在历史研究、文学作品中仍有重要意义。当代类似概念可通过“报案记录”“财物损失登记表”等表述替代。
“失单”是传统司法和民间生活中记录财物损失的重要文书,其核心含义聚焦于“财物遗失清单”,而非字面“失去单件物品”的引申义。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流程,可参考《喻世明言》《老残游记》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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