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理人欲”的省稱。語出《禮記·樂記》:“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按,後 宋 代理學家把“天理”解釋為封建的倫6*理綱常,“人欲”解釋為人的生活欲望,并認為二者不容并立。《宋史·陳宓傳》:“ 宓 天性剛毅,信道尤篤,嘗為《朱墨銘》,謂朱屬陽,墨屬陰,以驗理欲分寸之多寡。”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辨論性天,剖析理欲。” 楊度 《梁氏<中國之武士道>叙》:“誠以理欲交戰之際,必有一勝一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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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欲是漢語哲學與倫理學中的核心概念,指“天理”與“人欲”的對立統一關系。“理”代表道德準則或宇宙規律,“欲”指人的自然欲望或物質需求。這一概念最早系統闡釋于宋代程朱理學,朱熹提出“存天理,滅人欲”(《朱子語類》),主張以道德理性約束私欲,達到社會和諧與個人修養的統一。
從漢語詞典角度解析,“理欲”包含三層内涵:
現代《漢語大詞典》将“理欲”定義為“天理與人欲,宋明理學家的道德修養論”(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這一概念至今影響着漢語文化中關于道德自律與人性需求的讨論,如當代新儒家學者強調的“欲而不貪”原則。
參考來源:朱熹《四書章句集注》、戴震《孟子字義疏證》、《漢語大詞典》(第7版)。
“理欲”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理”和“欲”構成,主要表達理智與欲望之間的沖突關系。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理”指理智、原則或倫理綱常,“欲”指人的欲望或物質需求。兩者常被置于對立狀态,體現人在決策時面臨的内心矛盾。例如,宋代理學家程頤、朱熹将“天理”(封建倫理)與“人欲”(生活欲望)視為不可調對立概念。
《說文解字》等典籍中,“理”與“欲”的釋義反映了傳統人學觀念:既強調倫理約束,又隱含對人性自然的關注。例如,“理”的篆書字形含“治玉”之義,暗喻規範與雕琢;而“欲”的甲骨文則與“谷”相關,象征生理需求。
該詞多用于描述道德抉擇或心理矛盾,如:
現代視角下,“理欲”可理解為理性與感性的平衡問題,而非絕對對立。例如心理學中的“超我與本我”理論,與這一傳統概念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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