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監察禦史的官署名。《新唐書·百官志三》:“禦史臺……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禦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禦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七:“ 唐 有三院:禦史侍禦史謂之臺院,殿中侍禦史謂之殿院,監察禦史謂之察院。”
(2). 明 改禦史台為都察院,簡稱察院, 清 因之。禦史出差在外,其駐節的衙署亦稱察院;京師巡城禦史稱五城察院。《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報仇》:“即日香湯沐浴,換了衣履,送在軍衛供給,申文報知察院。”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賺将》:“[副浄]席設何處?[外]設在察院公署。”
(3). 明 代官職名。巡按察院的簡稱。 明 于各省置巡按禦史一人,專以察吏安民,職權與 漢 刺史相似。因為巡按全銜為“巡按某處監察禦史”,故稱為“巡按察院”,簡稱“察院”。《二刻拍案驚奇》卷四:“ 石察院 看罷狀詞。他一向原曉得 新都 楊僉事 的惡蹟著聞,體訪已久,要為地方除害。”
(4).院試的考場。察院是各道禦史的衙門,各省學政最初多由禦史出任,所以院試的考場叫察院。《儒林外史》第二六回:“我要下察院去考童生,這些小厮們若帶去巡視,他們就要作弊。”
察院是中國古代中央監察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不同朝代具體所指略有差異,核心職能均為監察百官、肅正綱紀。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闡釋:
唐宋時期禦史台的下設機構
唐代禦史台分為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察院設監察禦史若幹,品階雖低但職權廣泛,負責"分察百僚,巡按郡縣"(《唐六典》),可獨立彈劾地方官吏并參與司法審判。宋代沿襲此制,察院監察禦史掌"糾察官邪,肅正刑獄"之責,常受命出使地方巡察。
明清都察院的組成部分
明代将禦史台改為都察院,下設十三道監察禦史(每道稱"某某道監察禦史署",俗稱察院)。清代延續此制,察院成為監察禦史辦公場所的代稱。其職能包括稽查六部文書、監察地方考試、巡視鹽政漕運等,兼具行政監督與司法複核權。
據《漢語大詞典》定義:
察院(chá yuàn)
① 唐宋禦史台下屬機構,掌監察糾劾之事。
② 明清時期都察院及其下屬監察禦史衙門的通稱。
權威來源參考:
“察院”是中國古代行政體系中與監察相關的機構名稱,其含義和職能在不同朝代有所演變,主要解釋如下:
察院是古代監察體系的核心機構,主要負責對官員的監督、彈劾及司法審判,體現權力制衡與公正治理。
唐代
明清時期
其他職能
“察院”一詞現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代指古代監察制度,其核心理念(如權力監督)對現代法治建設仍有借鑒意義。
如果需要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職能分析,可參考古代典章制度文獻,如《新唐書·百官志》《明史·職官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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