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时货币制度。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凡所馀,则当以钱易物贮之。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馀皆没入。《金史·食货志三》:“﹝ 泰和 ﹞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 上官瑜 所请也。”
限钱法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控货币流通、稳定经济而实施的限制现钱持有或流通量的法令。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控制铜钱等货币的流通规模,防止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维护市场秩序。该制度多见于宋、金等朝代,是传统货币管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限钱法指官府强制规定民间贮藏或交易中现钱数量的上限。例如金代曾要求百姓家中存钱不得超过2万贯,商旅携钱不得超过5千贯,违者治罪。此举旨在遏制富户囤积铜钱导致的"钱荒",缓解市面流通货币不足的问题,同时抑制投机与物价波动。
宋代因铜钱外流、民间藏钱成风,市面出现"钱荒"。限钱法通过强制释放窖藏货币,增加流通量,保障商业活动正常进行。
金代后期滥发纸币"交钞"引发贬值,政府同步限制现钱持有量,试图提升纸币信用并稳定币值。
包括严查超额持钱、奖励举报、设置货币兑换机构等,如宋代"便钱务"协助调控跨地区资金流动。
该政策短期内可缓解货币危机,但长期执行困难。富户常通过分散藏钱规避限制,且严苛法令加剧民间交易不便。元代王恽在《秋涧集》中批评金代限钱法"病民愈甚",反映其执行过程中的社会矛盾。
主要参考文献
-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 《金史·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叶世昌《中国古代金融史》(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限钱法是金代(1115-1234年)推行的一项货币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限制民间和官方的现金持有量,促进货币流通并稳定经济。以下是具体解释:
核心规定
该法令规定官民贮钱上限为两万贯,超出部分必须兑换为实物资产(如布帛、粮食等)。若有人违反规定,举报者可获得超额部分的十分之一作为赏金,剩余部分则被官府没收。
实施背景与目的
金代因铜钱短缺和通货紧缩问题,导致民间囤积钱币现象严重。限钱法通过强制货币流通,缓解市场交易中钱币不足的压力,同时抑制财富过度集中。
执行与废除
该政策最初推行于金章宗泰和年间(1201-1208年),但因执行困难(如监管成本高、实物兑换不便),最终于泰和四年(1204年)七月由户部尚书上官瑜奏请废除。
补充说明:限钱法反映了古代政府对货币流通的干预手段,其“强制兑换实物”的措施与近代货币政策中的量化宽松有相似逻辑,均试图通过调节货币存量影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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