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時貨币制度。限制官民貯錢多不過二萬貫。凡所馀,則當以錢易物貯之。有告發者則以十之一為賞,馀皆沒入。《金史·食貨志三》:“﹝ 泰和 ﹞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 上官瑜 所請也。”
限錢法是中國古代政府為調控貨币流通、穩定經濟而實施的限制現錢持有或流通量的法令。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控制銅錢等貨币的流通規模,防止通貨緊縮或通貨膨脹,維護市場秩序。該制度多見于宋、金等朝代,是傳統貨币管理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限錢法指官府強制規定民間貯藏或交易中現錢數量的上限。例如金代曾要求百姓家中存錢不得超過2萬貫,商旅攜錢不得超過5千貫,違者治罪。此舉旨在遏制富戶囤積銅錢導緻的"錢荒",緩解市面流通貨币不足的問題,同時抑制投機與物價波動。
宋代因銅錢外流、民間藏錢成風,市面出現"錢荒"。限錢法通過強制釋放窖藏貨币,增加流通量,保障商業活動正常進行。
金代後期濫發紙币"交鈔"引發貶值,政府同步限制現錢持有量,試圖提升紙币信用并穩定币值。
包括嚴查超額持錢、獎勵舉報、設置貨币兌換機構等,如宋代"便錢務"協助調控跨地區資金流動。
該政策短期内可緩解貨币危機,但長期執行困難。富戶常通過分散藏錢規避限制,且嚴苛法令加劇民間交易不便。元代王恽在《秋澗集》中批評金代限錢法"病民愈甚",反映其執行過程中的社會矛盾。
主要參考文獻
- 彭信威《中國貨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 《金史·食貨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葉世昌《中國古代金融史》(複旦大學出版社出版)
限錢法是金代(1115-1234年)推行的一項貨币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過限制民間和官方的現金持有量,促進貨币流通并穩定經濟。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規定
該法令規定官民貯錢上限為兩萬貫,超出部分必須兌換為實物資産(如布帛、糧食等)。若有人違反規定,舉報者可獲得超額部分的十分之一作為賞金,剩餘部分則被官府沒收。
實施背景與目的
金代因銅錢短缺和通貨緊縮問題,導緻民間囤積錢币現象嚴重。限錢法通過強制貨币流通,緩解市場交易中錢币不足的壓力,同時抑制財富過度集中。
執行與廢除
該政策最初推行于金章宗泰和年間(1201-1208年),但因執行困難(如監管成本高、實物兌換不便),最終于泰和四年(1204年)七月由戶部尚書上官瑜奏請廢除。
補充說明:限錢法反映了古代政府對貨币流通的幹預手段,其“強制兌換實物”的措施與近代貨币政策中的量化寬松有相似邏輯,均試圖通過調節貨币存量影響經濟。
百遶包氏父子筆員不系之舟常規啻啻磕磕赤楊從公岱雲道高德重敵鬭斷霧迩年分次附湊釜鍑蓋冒公羊學派鬼祟沽名賣直國際歌扢秃好孬華鮮火牛價末僵蠶澗飲介賓節節敗退蛣蟩急三火四課講快艇利益旄騎墨守成法牛唇牆皮前覺青蘿秦艽裘馬輕狂屈一指任石三言傷缺笙庸私誠太公泉題辭土門屠陷聞雷失箸烏犍陷脫纖微消落躧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