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传上古无肉刑,仅用与众不同的服饰加之犯人以示辱,谓之象刑。《书·益稷》:“ 皋陶 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荀子·正论》:“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共艾毕,菲对履,杀赭衣而不纯。” 杨倞 注:“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象,故谓之象刑也。”《尚书大传》卷一:“ 唐虞 象刑,犯墨者蒙皂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臏者以墨幪其臏处而画之,犯大辟者布衣无领。” 晋 葛洪 《抱朴子·诘鲍》:“象刑之教,民莫之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旧唐书·李百药传》:“是以结绳之化行 虞 夏 之朝,用象刑之典治 刘 曹 之末,纪纲既紊,断可知焉。”
象刑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中具有争议的刑罚概念,其核心含义指代一种象征性惩罚制度。《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上古时期以特殊服饰、标志象征肉刑的惩戒方式”,即不实际施加肢体损伤,而通过改变服饰、佩戴标识等方式公示罪责,以达到警示作用。
历史文献中,《尚书·舜典》最早提及“象以典刑”,汉代学者孔安国注疏称“象刑,异章服以示耻”,表明其通过服饰差异区分罪责等级。例如,《汉书·刑法志》记载“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指罪者需穿着特定颜色或样式的衣物,如黑色巾冠象征墨刑,赭色衣服象征刖刑。
学术界对象刑的真实性存在分歧。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象刑可能是后世对上古“德治”传说的理想化演绎,实际商周时期已普遍存在肉刑;而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则认为,象刑反映了早期部落社会通过舆论约束行为的治理逻辑。
从文化象征角度,象刑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措不用”的政治理想,如《荀子·正论》批判其“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强调道德教化优于肉体惩戒。这一概念对后世“恤刑”“慎罚”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于“象刑”的含义,根据文献记载和地域文化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
概念起源
据《荀子·正论》和《书经·益稷》记载,象刑是上古尧舜时代的一种惩戒制度,通过让犯人穿戴特殊服饰(如黑帽、麻鞋或赭衣)来象征刑罚,代替肉刑或死刑,目的是以耻辱感促使悔改。例如:
社会背景
该刑罚与早期氏族社会“重教化轻惩戒”的理念相关。通过公开羞辱实现“心理威慑”,同时避免身体伤害,体现了“异章服以耻其形象”的治理思想。
执行方式
在印度、泰国等南亚、东南亚地区,象刑指用训练过的大象公开处决犯人。大象通过践踏、拖拽或卷抛等方式使受刑者死亡,兼具震慑与娱乐功能,盛行于公元5世纪至19世纪。
历史应用
存在性争论
部分学者(如荀子)认为上古象刑是后世虚构,强调“杀人者不死”不符合社会治理逻辑,但考古学及跨文化研究支持其真实性。
现代关联
类似象刑的“耻辱惩罚”在现代仍有遗存,如公开检讨、穿囚服等,可视为心理惩戒的延续。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对比分析或东南亚刑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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