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傳上古無肉刑,僅用與衆不同的服飾加之犯人以示辱,謂之象刑。《書·益稷》:“ 臯陶 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共艾畢,菲對履,殺赭衣而不純。” 楊倞 注:“象刑,異章服,恥辱其形象,故謂之象刑也。”《尚書大傳》卷一:“ 唐虞 象刑,犯墨者蒙皂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臏者以墨幪其臏處而畫之,犯大辟者布衣無領。” 晉 葛洪 《抱樸子·诘鮑》:“象刑之教,民莫之犯,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舊唐書·李百藥傳》:“是以結繩之化行 虞 夏 之朝,用象刑之典治 劉 曹 之末,紀綱既紊,斷可知焉。”
象刑是中國古代法律史中具有争議的刑罰概念,其核心含義指代一種象征性懲罰制度。《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上古時期以特殊服飾、标志象征肉刑的懲戒方式”,即不實際施加肢體損傷,而通過改變服飾、佩戴标識等方式公示罪責,以達到警示作用。
曆史文獻中,《尚書·舜典》最早提及“象以典刑”,漢代學者孔安國注疏稱“象刑,異章服以示恥”,表明其通過服飾差異區分罪責等級。例如,《漢書·刑法志》記載“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指罪者需穿着特定顔色或樣式的衣物,如黑色巾冠象征墨刑,赭色衣服象征刖刑。
學術界對象刑的真實性存在分歧。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指出,象刑可能是後世對上古“德治”傳說的理想化演繹,實際商周時期已普遍存在肉刑;而呂思勉在《中國制度史》中則認為,象刑反映了早期部落社會通過輿論約束行為的治理邏輯。
從文化象征角度,象刑體現了中國古代“刑措不用”的政治理想,如《荀子·正論》批判其“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強調道德教化優于肉體懲戒。這一概念對後世“恤刑”“慎罰”思想産生了深遠影響。
關于“象刑”的含義,根據文獻記載和地域文化差異,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概念起源
據《荀子·正論》和《書經·益稷》記載,象刑是上古堯舜時代的一種懲戒制度,通過讓犯人穿戴特殊服飾(如黑帽、麻鞋或赭衣)來象征刑罰,代替肉刑或死刑,目的是以恥辱感促使悔改。例如:
社會背景
該刑罰與早期氏族社會“重教化輕懲戒”的理念相關。通過公開羞辱實現“心理威懾”,同時避免身體傷害,體現了“異章服以恥其形象”的治理思想。
執行方式
在印度、泰國等南亞、東南亞地區,象刑指用訓練過的大象公開處決犯人。大象通過踐踏、拖拽或卷抛等方式使受刑者死亡,兼具震懾與娛樂功能,盛行于公元5世紀至19世紀。
曆史應用
存在性争論
部分學者(如荀子)認為上古象刑是後世虛構,強調“殺人者不死”不符合社會治理邏輯,但考古學及跨文化研究支持其真實性。
現代關聯
類似象刑的“恥辱懲罰”在現代仍有遺存,如公開檢讨、穿囚服等,可視為心理懲戒的延續。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對比分析或東南亞刑罰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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