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的赋税。《魏书·食货志》:“先是 太安 中, 高宗 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 唐 孙樵 《书何易于》:“百姓入常赋、有垂白僂仗者, 易于 必召坐与食,问政得失。” 宋 范成大 《寒亭》诗:“自云足踏地,常赋何能免。”
常赋是汉语中历史悠久的复合词,由"常"(固定、常规)与"赋"(税收)构成,最早可追溯至《汉书·食货志》"常赋岁入以给用",其核心含义指古代政府按固定周期征收的常规税目。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常赋特指田赋、丁税等法定税种,与临时加派的"杂赋"形成制度性对比。
从历史演变角度,《宋史·食货志》记载常赋包含夏秋两税,其征收标准需"明定数额,颁行诸路",体现了法定性特征。明清时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将常赋整合为银两征收,相关记载见于《明会典》田赋条目,反映出税收形态的货币化转型。
在语言学层面,该词常与动词"征""输"搭配使用,如《资治通鉴》载"百姓输常赋犹不给",凸显其作为国家财政基础的地位。现代汉语中虽不再用作税收术语,但在历史文献研究、古代经济制度分析等学术领域仍保持专业词汇属性。
(主要来源:《汉语大词典》税收类词条、《中国历代食货志汇编》、中华书局《资治通鉴》注释本)
“常赋”是中国古代税收制度中的一个术语,指固定的赋税,即国家按常规征收的税种和税额。以下是详细解释:
“常赋”由“常”(固定、常规)和“赋”(税收)组成,特指长期稳定征收的法定税项,区别于临时性杂税。例如《魏书·食货志》提到“常赋之外杂调十五”,说明常赋是基础税目,杂调则是额外征收的临时税。
“赋”在古汉语中涵盖田税、人口税等多种形式(如汉代“田赋”、唐代“租庸调”),而“常赋”更强调其固定性和法定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赋税制度,可参考《魏书·食货志》或《新唐书·食货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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