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史的法则。 唐 韩愈 《答元侍御书》:“谨详足下所论载,校之史法,若济者,固当得附书。”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全书皆体例谨严,具有史法。” 鲁迅 《呐喊·阿Q正传》:“即使说是‘ 未庄 人也’,也仍然有乖史法的。”
"史法"是汉语词汇中具有专业史学内涵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一、字源构成 "史"本义指史官,《说文解字》释为"记事者也";"法"则指法则规范,《尔雅》注为"常也,律也"。二字合称最早见于《春秋》三传注疏,特指历史编纂的准则与法度。
二、专业定义 《汉语大词典》界定为:"编撰史书的法则,包括体例、笔法、考据等规范",强调其作为史学方法论的核心地位。该概念涵盖纪传、编年、典志三大传统体例,以及"直书""曲笔"等叙事原则。
三、历史流变 据《中国历史编纂学史》记载,史法体系历经三个阶段:先秦时期形成"书法不隐"原则;汉唐确立"正史"编纂范式;宋明发展出"纲目体""纪事本末体"等新范式,至章学诚提出"史家法度"理论达致完备。
四、核心要素
五、现代诠释 《史学方法论》指出,当代史法已拓展至口述史、计量史学等新维度,但核心仍坚持"实事求是、信而有征"的基本原则,注重史料辨伪与多维互证。
“史法”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和法律双重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可归纳如下:
“史法”指修史的法则,即古代历史编纂中遵循的规范与标准。它既包含史书撰写的体例要求,也涉及对历史事件、人物的评价准则,是历史学与法律制度的交叉概念。
注:拼音为shǐ fǎ,注音为ㄕˇ ㄈㄚˇ。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典》等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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