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兴发的意思、擅兴发的详细解释
擅兴发的解释
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赋税。《三国志·魏志·武帝纪》“重豪彊兼并之法,百姓喜悦” 裴松之 注引 晋 王沉 《魏书》:“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亦省作“ 擅兴 ”。 宋 曾巩 《移沧州过阙上殿札子》:“常谨復除之科,急擅兴之禁。”
词语分解
- 擅的解释 擅 à 超越职权,自作主张:擅专。擅自。擅行(妌 )。擅断(专行)。专擅独行。擅离职守。 独揽,占有:擅权。擅利。擅兵(拥有兵权)。擅国。擅美。 长(俷 )于,善于:擅长(俷 )。不擅辞令。 善 笔
- 兴发的解释 .指开仓出粟。《孟子·梁惠王下》:“於是始兴发,补不足。” 赵岐 注:“始兴惠政,发仓廪以賑贫困不足者也。”.指征发调用物力人力。 三国 魏 曹操 《收田租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棉二
专业解析
“擅兴发”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未经官方批准擅自征发徭役、物资或发起工程的行为。该词由三个字构成复合语义:
一、构词解析
- 擅:《汉语大词典》释为“专断,越权”,强调未经授权的行为性质。如《周礼·夏官》载“擅执者诛”,突显违制行为的严重性。
- 兴:取“起,作”之义,特指工程营造活动。据《辞源》释义,古代“大兴土木”须经朝廷核准。
- 发:指征调人力物资,如《唐律疏议》规定“发兵十人以上,须铜鱼敕书勘合”。
二、法律内涵
在历代法典中,“擅兴”皆为重罪。明代《大明律》专设《擅兴》篇,规定“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者,答五十”。清代《刑案汇览》记载,嘉庆年间某知县未经呈报修建粮仓,即以“擅兴发”论罪。
三、历史演变
该词最早见于秦汉律令,《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至唐代,《唐律疏议》将“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列入《擅兴律》,形成完整法律体系。
网络扩展解释
“擅兴发”是古代法律术语,具体含义及相关解释如下:
一、基本释义
指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赋税的行为。该词多用于描述地方官吏或豪强违反中央财政规定,私自增加税收项目或提高税额。
二、词源出处
-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裴松之注引晋代王沉《魏书》记载:“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这是曹操为抑制豪强兼并土地、减轻百姓负担而颁布的政令,明确禁止地方擅自加税。
三、历史背景与运用
- 东汉至魏晋时期:中央为遏制地方势力过度膨胀,通过法令限制地方征税权。例如曹操推行“户调制”,将税收标准化,防止官吏滥征。
- 宋代发展:曾巩在《移沧州过阙上殿札子》中提到“急擅兴之禁”,说明宋代仍沿用这一法律概念,强调对越权征税的管控。
四、相关词语
- 擅兴:为“擅兴发”的省称,可指擅自征税或无诏令发兵(如《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哀王擅兴”的军事行为)。
五、扩展解释
- “擅”的含义:指超越职权、独断专行(如《汉典》解释“擅”为“自作主张”)。
- 古代税收制度:此类禁令反映了中央集权下对地方财政权的严格控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权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三国志》《魏书》等原始文献。
别人正在浏览...
长袖荡失打请抵节儿女子犯衅拱手让人豪马龢乐衡轭皇伯环挐鹄跱简末娇柔结友劫主伎荷季节洄游九旻爵罗鲲壑浪包娄练红流尸灓水碌碌剌剌滤水罗卖服漫叟马札子排山压卵牵缠拑口岂遽清曙秦冤啓召犬牙差互铨轴人时日丽风清如林撒奸山公启烧钱蛇杯食餽师老兵疲十日欢殊等四知金淘摸天咫通时达务退偃万民伞文事现大洋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