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时代服丧未满三年的******,由夫家收受财物而同意再嫁,叫“卖服”。《元典章·户部四·嫁娶》:“内有偦 丑驴 身死,未及週年,知得 张 亲家卖服。”
"卖服"是一个较为生僻的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在服丧期间进行婚嫁,特指古代丧礼制度下的一种违礼行为。根据权威汉语工具书的释义: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对"卖服"的解释为:
在服丧期间嫁娶。 古代礼制规定,父母或丈夫去世后,子女或妻子需守孝一定期限(如三年、一年等),期间禁止婚嫁娱乐。"卖服"即指违反这一规定,在守丧期内操办婚事,被视为不孝或失礼之举。该行为常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
《辞源》(第三版)的释义与之相印证:
居丧期间嫁娶。 强调此词用于描述在应为至亲服丧守孝的时期内,却进行婚嫁活动,违背了传统的孝道伦理和丧葬礼法。
"卖服"专指中国古代社会在丧期(为父母、丈夫等服丧期间)进行嫁娶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传统丧葬礼制和孝道伦理的举动。该词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丧礼制度的重视和对违礼行为的批判态度。
“卖服”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判断:
指封建时代的一种婚俗现象,即寡妇在服丧未满三年时,由夫家收受财物后同意其再嫁。这一用法在《元典章·户部四·嫁娶》等古籍中有记载,例如:
“内有偦丑驴身死,未及周年,知得张亲家卖服。”
若在古籍、历史文献中遇到“卖服”,通常指第一种含义;若现代使用,需结合上下文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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