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興發的意思、擅興發的詳細解釋
擅興發的解釋
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賦稅。《三國志·魏志·武帝紀》“重豪彊兼并之法,百姓喜悅” 裴松之 注引 晉 王沉 《魏書》:“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亦省作“ 擅興 ”。 宋 曾鞏 《移滄州過阙上殿劄子》:“常謹復除之科,急擅興之禁。”
詞語分解
- 擅的解釋 擅 à 超越職權,自作主張:擅專。擅自。擅行(妌 )。擅斷(專行)。專擅獨行。擅離職守。 獨攬,占有:擅權。擅利。擅兵(擁有兵權)。擅國。擅美。 長(俷 )于,善于:擅長(俷 )。不擅辭令。 善 筆
- 興發的解釋 .指開倉出粟。《孟子·梁惠王下》:“於是始興發,補不足。” 趙岐 注:“始興惠政,發倉廪以賑貧困不足者也。”.指征發調用物力人力。 三國 魏 曹操 《收田租令》:“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棉二
專業解析
“擅興發”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未經官方批準擅自征發徭役、物資或發起工程的行為。該詞由三個字構成複合語義:
一、構詞解析
- 擅:《漢語大詞典》釋為“專斷,越權”,強調未經授權的行為性質。如《周禮·夏官》載“擅執者誅”,突顯違制行為的嚴重性。
- 興:取“起,作”之義,特指工程營造活動。據《辭源》釋義,古代“大興土木”須經朝廷核準。
- 發:指征調人力物資,如《唐律疏議》規定“發兵十人以上,須銅魚敕書勘合”。
二、法律内涵
在曆代法典中,“擅興”皆為重罪。明代《大明律》專設《擅興》篇,規定“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者,答五十”。清代《刑案彙覽》記載,嘉慶年間某知縣未經呈報修建糧倉,即以“擅興發”論罪。
三、曆史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秦漢律令,《睡虎地秦簡·徭律》規定“禦中發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至唐代,《唐律疏議》将“諸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列入《擅興律》,形成完整法律體系。
網絡擴展解釋
“擅興發”是古代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賦稅的行為。該詞多用于描述地方官吏或豪強違反中央財政規定,私自增加稅收項目或提高稅額。
二、詞源出處
-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
裴松之注引晉代王沉《魏書》記載:“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
這是曹操為抑制豪強兼并土地、減輕百姓負擔而頒布的政令,明确禁止地方擅自加稅。
三、曆史背景與運用
- 東漢至魏晉時期:中央為遏制地方勢力過度膨脹,通過法令限制地方征稅權。例如曹操推行“戶調制”,将稅收标準化,防止官吏濫征。
- 宋代發展:曾鞏在《移滄州過阙上殿劄子》中提到“急擅興之禁”,說明宋代仍沿用這一法律概念,強調對越權征稅的管控。
四、相關詞語
- 擅興:為“擅興發”的省稱,可指擅自征稅或無诏令發兵(如《史記·太史公自序》中“哀王擅興”的軍事行為)。
五、擴展解釋
- “擅”的含義:指超越職權、獨斷專行(如《漢典》解釋“擅”為“自作主張”)。
- 古代稅收制度:此類禁令反映了中央集權下對地方財政權的嚴格控制,以維護社會穩定和統治權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三國志》《魏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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