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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興發的意思、擅興發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擅興發的解釋

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賦稅。《三國志·魏志·武帝紀》“重豪彊兼并之法,百姓喜悅” 裴松之 注引 晉 王沉 《魏書》:“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亦省作“ 擅興 ”。 宋 曾鞏 《移滄州過阙上殿劄子》:“常謹復除之科,急擅興之禁。”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擅興發”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未經官方批準擅自征發徭役、物資或發起工程的行為。該詞由三個字構成複合語義:

一、構詞解析

  1. 擅:《漢語大詞典》釋為“專斷,越權”,強調未經授權的行為性質。如《周禮·夏官》載“擅執者誅”,突顯違制行為的嚴重性。
  2. 興:取“起,作”之義,特指工程營造活動。據《辭源》釋義,古代“大興土木”須經朝廷核準。
  3. 發:指征調人力物資,如《唐律疏議》規定“發兵十人以上,須銅魚敕書勘合”。

二、法律内涵 在曆代法典中,“擅興”皆為重罪。明代《大明律》專設《擅興》篇,規定“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者,答五十”。清代《刑案彙覽》記載,嘉慶年間某知縣未經呈報修建糧倉,即以“擅興發”論罪。

三、曆史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秦漢律令,《睡虎地秦簡·徭律》規定“禦中發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至唐代,《唐律疏議》将“諸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列入《擅興律》,形成完整法律體系。

網絡擴展解釋

“擅興發”是古代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賦稅的行為。該詞多用于描述地方官吏或豪強違反中央財政規定,私自增加稅收項目或提高稅額。


二、詞源出處

  1.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
    裴松之注引晉代王沉《魏書》記載:“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
    這是曹操為抑制豪強兼并土地、減輕百姓負擔而頒布的政令,明确禁止地方擅自加稅。

三、曆史背景與運用


四、相關詞語


五、擴展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三國志》《魏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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