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杂乱不一。《宋书·傅隆传》:“国典未一於四海,家法参驳於縉绅。”
(2).弹劾与批驳官吏的错误言行。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科场二·科道争为主考》:“一应科场之事,在外听御史纠劾,在内听礼部礼科参驳,毋得阿狥,著为定例。”《明史·张慎言传》:“祖制以票拟归阁臣,参驳归言官,不闻委勋臣以纠劾也。”
参驳(cān bó)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多层含义的复合词,主要包含以下释义:
指事物混杂、色彩或纹理交错不统一。
例证:
《宋书·礼志》载“五色参驳”,描述织物色彩交错;《汉语大词典》释为“杂乱不纯”。
用于描述言论、意见相互矛盾或辩论交锋。
例证:
刘勰《文心雕龙·史传》称“异议参驳”,指史书观点驳杂;《古代汉语词典》注“参”为间杂,“驳”为辩驳,合指争议。
古代司法中特指对判决提出异议并请求复核的程序。
例证:
《唐律疏议》案例载“参驳之议”,即对刑案裁决的驳正流程。
该词属书面语,现代汉语多见于学术讨论或历史文献分析,强调对复杂、矛盾状态的描述。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侧重“混杂”抑或“辩驳”之义。
参考来源:
“参驳”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cān bó,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指事物或观点混杂、不统一。例如《宋书·傅隆传》提到“国典未一於四海,家法参驳於縉绅”,描述当时国家制度与家族规范存在混杂不统一的现象。
多用于古代官场,指对官员言行进行检举和驳斥。如《明史·张慎言传》记载:“祖制以票拟归阁臣,参驳归言官”,说明弹劾权责由监察官员行使。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用例或语境,可参考《宋书》《明史》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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