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侵侔 ”。亦作“ 侵蛑 ”。侵害掠夺。《淮南子·时则训》:“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毋或侵牟。”《崔释·汉东海庙碑》:“收责侵侔。”《汉书·景帝纪》:“渔夺百姓,侵牟万民。” 颜师古 注引 李奇 曰:“牟,食苗根虫也。侵牟食民,比之蛑贼也。” 唐 刘禹锡 《答饶州元使君书》:“字民之方甚裕,而不使侵蛑。”《明史·严清传》:“董作京师外城,修九陵,吏无所侵牟,工成加俸。”
侵牟是汉语中表示侵夺、侵占行为的古语词,其核心语义指向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该词由两个单字构成:"侵"指侵犯、侵害,《说文解字》释作"渐进也",引申为越界行为;"牟"原指牛鸣声,后假借为"谋取"之义,《玉篇》注"牟,取也"。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侵牟"最早见于汉代文献,《汉书·景帝纪》载"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此处的"侵牟"已具备完整的法律概念,特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敛财。明代《六部成语注解》更明确界定为"侵吞他人之财如牟取他人之牛",形象化地揭示其掠夺本质。
该词的现代释义包含三个维度:①行为主体具有职权便利(如官吏、管理者);②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③行为对象涉及公共或他人财产。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该词条被标注为书面语,常见于司法文书及历史文献。
典型用例可见《明史·食货志》:"仓吏多侵牟,收米皆去其尖,别置圆廪",描述粮仓官吏通过克扣手段贪污公粮。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亦有"禁差役不得侵牟里甲"的记载,反映古代行政体系中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主要参考资料:《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卷;《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14年版;《中国法制史考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侵牟”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为侵害掠夺,尤其指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利益或财产。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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