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刑轻的囚犯。《隋书·刑法志》:“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啟,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
“轻囚”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轻”指程度低、数量少或分量小,“囚”指被关押的犯人。因此“轻囚”专指因罪行较轻而被羁押的囚犯,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层面:
法律界定
指触犯刑律但未构成严重犯罪的人员,例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量刑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这类囚犯通常具有社会危害性较低、改造可能性较大的特点。
司法实践特征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轻囚可能获得区别于重刑犯的处遇,包括看守所与监狱的分级管理、减刑假释政策的倾斜等。此类制度设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历史语用演变
该词最早见于《唐律疏议》,指代“杖罪以下”的囚犯,明清时期扩展至包含“流徙未决”者。现代司法语境下,其适用范围随刑法修正而动态调整。
“轻囚”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及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轻囚指因罪行较轻而被判刑的囚犯。该词由“轻”(程度浅或刑罚不重)与“囚”(被监禁者)组合而成,强调犯罪情节或量刑较轻的特性。
《隋书·刑法志》记载
南北朝至隋代,轻囚可能被用于特定劳役。例如:“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这里“四五岁”或指刑期较短的囚犯(如服刑四至五年者),而非年龄。
古代司法特征
该词反映了古代刑罚体系中“罪刑相适”的原则,即根据罪行轻重对应不同监管方式,轻罪者可能承担辅助性劳役而非重刑。
现代司法语境中,类似概念多表述为“轻刑犯”或“短刑期罪犯”,用于区别重罪囚犯,但“轻囚”一词已较少使用,更多见于古籍或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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