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旗人与 汉 人。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三:“俱照开荒之例,一百名……不论旗民,文授知县,武授守备。”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松相之谪》:“奉差 奉天 ,查勘陵寝工程,沿途曾见旗民,颇形艰窘。”《清史稿·食货志一》:“ 世祖 入 关 ,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
旗民是清代特有的户籍概念,指被编入八旗组织体系内的群体。根据《清代八旗制度》记载,该词最早见于顺治年间户籍文书,其内涵包含三个维度:
一、军事编制属性 旗民属于军政合一的八旗组织成员,按照《八旗通志》所述,需履行"出则为兵,入则为民"的义务。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成员均需定期参与军事训练,战时应征入伍。
二、社会等级划分 《中国社会史通论》指出旗民享有特殊法律地位:
三、民族融合特征 《满汉民族关系研究》揭示旗民群体包含:
随着光绪朝《变通旗制章程》颁布,旗民逐渐转化为普通民籍。现代汉语中该词主要用于历史研究领域,特指清代八旗制度下的特殊身份群体。
“旗民”是清代特有的户籍制度概念,主要分为以下两层含义:
指旗人与民人(汉人)的合称。其中:
户籍与身份差异
族群复杂性
历史演变
注:以上内容综合了清代文献及现代研究,如需完整学术资料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及(旗民分治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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