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旗人與 漢 人。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三:“俱照開荒之例,一百名……不論旗民,文授知縣,武授守備。” 清 昭槤 《嘯亭雜錄·松相之谪》:“奉差 奉天 ,查勘陵寝工程,沿途曾見旗民,頗形艱窘。”《清史稿·食貨志一》:“ 世祖 入 關 ,有編置戶口牌甲之令……旗民雜處村莊,一體編列。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辦理。”
旗民是清代特有的戶籍概念,指被編入八旗組織體系内的群體。根據《清代八旗制度》記載,該詞最早見于順治年間戶籍文書,其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一、軍事編制屬性 旗民屬于軍政合一的八旗組織成員,按照《八旗通志》所述,需履行"出則為兵,入則為民"的義務。滿洲、蒙古、漢軍八旗成員均需定期參與軍事訓練,戰時應征入伍。
二、社會等級劃分 《中國社會史通論》指出旗民享有特殊法律地位:
三、民族融合特征 《滿漢民族關系研究》揭示旗民群體包含:
隨着光緒朝《變通旗制章程》頒布,旗民逐漸轉化為普通民籍。現代漢語中該詞主要用于曆史研究領域,特指清代八旗制度下的特殊身份群體。
“旗民”是清代特有的戶籍制度概念,主要分為以下兩層含義:
指旗人與民人(漢人)的合稱。其中:
戶籍與身份差異
族群複雜性
曆史演變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清代文獻及現代研究,如需完整學術資料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及(旗民分治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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