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制作。《新唐书·柳公绰传》:“置权量於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製者。”
私人的礼法。《文选·潘岳<悼亡诗>》:“改服从朝政,哀心寄私制。” 李周翰 注:“改凶服从朝政之吉服,哀心不易,私存其礼也。制,礼也。”
“私制”一词在汉语中具有特定含义,其解释需结合权威词典及专业用法,具体释义如下:
指个人或非官方自行制造、制定的行为或产物,强调非经官方授权或认可。
出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示例:私制印章、私制文书均属违法行为。
在文言语境中,“私制”可指私自制定礼法或制度,违背公权。
出处:《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如《汉书·刑法志》:“诸侯私制,僭越礼法。”
特指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生产、伪造的行为(如私制公章、货币)。
出处:《法律用语词典》法律出版社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私制国家机关证件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商务印书馆出版。
商务印书馆,收录文言词义及典籍用例。
法律出版社,明确法律术语定义及适用条文。
(注:因未提供可验证的在线链接,此处仅标注纸质权威出版物信息。)
“私制”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语境和历史文献来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
私人的礼法
指个人或家族内部遵循的礼仪规范,区别于官方制度。例如《文选·潘岳〈悼亡诗〉》中“哀心寄私制”,李周翰注解为“私存其礼也”,即表达个人哀悼的礼仪。汉典等权威辞书也明确将“私制”定义为“私人的礼法”。
私自制作
指未经官方许可的制造行为。如《新唐书·柳公绰传》记载唐代曾禁止私自制作度量衡(“禁私制者”),清代也有禁止私制彩票的案例。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新唐书》《文选》等古籍原文,或查阅汉典等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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