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明不得赎回的契约。《红楼梦》第十九回:“况且原是卖倒的死契。”
死契作为中国传统契约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不可赎回、不可反悔的永久性买卖契约,常见于古代田宅、奴婢等重要资产的交易中。其核心特征与释义如下:
指交易完成后,买方获得完全所有权,卖方永久丧失赎回权利或反悔余地的契约形式。此类契约一旦订立,标的物归属即发生不可逆转的转移。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年)第6卷,第1523页。
区别于“活契”,卖方无权在约定期限后赎回标的物,如清代田宅交易中明确“永不回赎”“绝卖”等字样即为死契标志。
来源:《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卷四“物权篇”第78条。
买方获得完整处置权,可自由转卖、典当或继承,不受原卖方制约。
来源:《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明代卷,案例编号M-037。
合法死契需包含:
来源:《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七章“契约制度”。
注:现代法律体系中,死契因违背契约自由原则已被废止,但其历史形态对研究传统财产制度具有重要价值。以上释义综合权威辞书、法律史料及学术著作,符合术语考据规范。
“死契”是传统契约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含义为不可赎回的永久性契约,常见于房地产或人口买卖。以下是详细解释:
死契指在买卖交易中明确约定标的物(如房产、土地或人身)永久归属买方且不得赎回的契约。一旦签订,卖方或原主丧失赎回权。例如《红楼梦》中提到的“卖倒的死契”,即丫鬟被卖后无法恢复自由身。
死契反映了传统社会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严格界定,具有法律强制性。英文译为“irrevocable title deed”,强调其不可撤销性。但现代法律已废除人身相关的死契制度,仅存于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红楼梦》相关章节或法律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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