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财擅权。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优容大臣》:“如 明相 ( 明珠 )虽贪擅,上念其筹画三逆之功,时加警策,终未置之极典。”
“贪擅”是由“贪”与“擅”组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汉语构词法与历史文献用例中溯源解析。
词义解析: “贪”指过度追求利益,《说文解字》释为“欲物也”,含非分占有之意(来源:《说文解字注》)。“擅”本义为独断专行,《广雅》解作“专也”,特指未经授权的权力把控。二字组合后,“贪擅”在古汉语中多指官吏对权力与利益的非法攫取,如《汉书·王尊传》载“贪擅爵赏”,即描述官员逾越职权谋取封赏的行为(来源:《汉书》通行本)。
文献例证: 该词属古代公文常见贬义表述,明代《大明律·刑律》提及“贪擅赋税”属渎职重罪,清代《六部成语注解》更将“贪擅”与“僭越”并列为官场禁例(来源:中华书局《古代法律辞典》)。
用法说明: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但在历史文献研究、古代法制文书解读等领域仍具学术价值,相关用法可见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汉代监察制度的论述中。
“贪擅”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但核心解释可综合如下:
贪擅(拼音:tān shàn)指贪财且滥用职权,强调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并独断专行。该词常见于历史文献中,多用于描述官员的腐败行为。
字义拆分
语境应用
例如清代昭槤《啸亭杂录》提到明珠“虽贪擅,上念其筹画三逆之功”,即批评其贪财擅权,但因功绩未被严惩。
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其扩展为“贪心而擅长某事”,但这一用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撑,可能为引申或误读。建议以“贪财擅权”为主要释义。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历史用例,可参考《啸亭杂录》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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