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罪罚作劳役。 汉 蔡邕 《上<汉书>十志疏》:“顾念 元初 中故尚书郎 张俊 坐漏泄事,当復重刑,已出轂门,復听读鞠,詔书驰救,一等输作左校。”《晋书·刑法志》:“时有大女 刘朱 ,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6*杀,论 朱 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6*杀人减死之令。”《明史·张筹传》:“十年坐事罚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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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作是古代法律术语,指因犯罪被罚至官府或边疆服劳役的刑罚,属强制苦役的一种。其含义可从字义与历史背景两方面解析:
输
本义为“运送”,引申为“缴纳、献纳”,此处特指强制交付自身劳力。如《说文解字》释“输”为“委输”(运输),在刑罚中转为“被迫提供劳力”之意。
来源:《说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作
指劳作、役作。《周礼·地官》载“徒役之工作”,郑玄注:“作,谓服事也。”此处强调强制性的体力劳动。
来源:《周礼注疏》(汉代郑玄注,唐代贾公彦疏)。
《后汉书·崔寔传》:
“(崔寔)论当世便事数十条,曰:‘…输作左校。’”李贤注:“左校,署名,掌工徒。”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
《晋书·刑法志》:
引张斐《律表》:“徒加不过六,居作三岁至四岁,名曰输作。”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晋书》。
综合释义:输作即罪犯被强制押送至指定场所(官府作坊或边疆)服苦役的刑罚,其核心在于通过剥夺自由与强制劳动实现惩戒,盛行于秦汉,后融入徒刑制度。
“输作”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来源分析:
指因犯罪被罚作劳役,属于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惩戒措施。该解释得到多部历史文献印证:
个别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释为“在比赛、竞争中失败”,并视作成语。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与“输”的现代语义延伸有关,需谨慎使用。
研究历史文献时,“输作”应优先采用“因罪服劳役”的解释;若现代语境中出现该词,需结合上下文判断是否属于引申或误用。如需深入考证,可参考《晋书》《明史》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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