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凡刑狱诉讼之事。《书·立政》:“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 蔡沉 集传:“庶狱,狱讼也。”《后汉书·顺帝纪》:“寇盗肆暴,庶狱弥繁。” 宋 陆游 《谢赦表》:“四方万里,尚忧庶狱之亡辜。”《清史稿·高宗纪一》:“四月甲子,以旱命刑部清理庶狱。”
庶狱,作为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专有名词,其核心含义指代各类诉讼案件与刑狱事务的综合体系。该词由“庶”(众多)与“狱”(诉讼案件)构成复合词,最早见于《尚书·立政》记载:“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表明其最初指代需要谨慎处理的各类司法案件。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将“庶狱”定义为“各种狱讼之事”,特指古代由专职官员管理的刑事诉讼及监狱管理事务。其使用范畴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二是监狱管理制度,三是涉及刑名律例的司法实践。在《周礼·秋官》记载中,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的职责,即属于庶狱管理的典型范畴。
该词汇在历史文献中的使用具有显著时代特征。据《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考证,唐代大理寺“决庶狱,定刑名”的职能记载,反映出庶狱制度在中央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至明清时期,随着《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完善,庶狱管理逐渐形成包含提牢、录囚、秋审等程序的完整体系。
现代汉语研究中,《古代法律词语考释》(王宁著)指出,庶狱概念与现代司法体系的区别在于其“礼法合一”特性,既包含成文法的执行,也涉及宗法伦理的裁量标准。这种复合型司法特征,使其成为研究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切入点。
“庶狱”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多个文献中均有记载,现综合解释如下:
庶狱(拼音:shù yù)指诸凡刑狱诉讼之事,即与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相关的各类事务。
古代典籍
其他历史文献
“庶狱”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反映了传统社会对刑狱诉讼的重视。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背景,可参考《尚书》《后汉书》等古籍原文或权威历史研究资料。
奥兰拜义襃録崩沦怅触出佐翠麟醋浸曹公刀仗调开肐肢窝贵阶衡轭厚古薄今怀心俭乏贱坯奸妄嘉羡激浪金鴈酒花沮汾牢禀良兵龙髥埋头工作盲者得镜没星秤牛鸣驽闇碰一鼻子灰擗初头屏面秦缓秦畤欺软怕硬祇夜去邪归正仁隐柔态散播三大三江七泽三心两意扇对商灯深根固蒂十四楼熟套四畔通法退落佗年歪门邪道顽皮贼骨文鸾乌龟壳瞎七瞎八西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