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諸凡刑獄訴訟之事。《書·立政》:“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 蔡沉 集傳:“庶獄,獄訟也。”《後漢書·順帝紀》:“寇盜肆暴,庶獄彌繁。” 宋 陸遊 《謝赦表》:“四方萬裡,尚憂庶獄之亡辜。”《清史稿·高宗紀一》:“四月甲子,以旱命刑部清理庶獄。”
庶獄,作為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各類訴訟案件與刑獄事務的綜合體系。該詞由“庶”(衆多)與“獄”(訴訟案件)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尚書·立政》記載:“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表明其最初指代需要謹慎處理的各類司法案件。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将“庶獄”定義為“各種獄訟之事”,特指古代由專職官員管理的刑事訴訟及監獄管理事務。其使用範疇包含三個層面:一是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二是監獄管理制度,三是涉及刑名律例的司法實踐。在《周禮·秋官》記載中,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亂”的職責,即屬于庶獄管理的典型範疇。
該詞彙在曆史文獻中的使用具有顯著時代特征。據《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考證,唐代大理寺“決庶獄,定刑名”的職能記載,反映出庶獄制度在中央司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至明清時期,隨着《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完善,庶獄管理逐漸形成包含提牢、錄囚、秋審等程式的完整體系。
現代漢語研究中,《古代法律詞語考釋》(王甯著)指出,庶獄概念與現代司法體系的區别在于其“禮法合一”特性,既包含成文法的執行,也涉及宗法倫理的裁量标準。這種複合型司法特征,使其成為研究中國傳統法文化的重要切入點。
“庶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多個文獻中均有記載,現綜合解釋如下:
庶獄(拼音:shù yù)指諸凡刑獄訴訟之事,即與刑事案件、司法訴訟相關的各類事務。
古代典籍
其他曆史文獻
“庶獄”是古代司法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反映了傳統社會對刑獄訴訟的重視。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尚書》《後漢書》等古籍原文或權威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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