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罪而乱加杀害。《后汉书·宦官传·孙程》:“又帝舅大将军 耿寳 、皇后兄大鸿臚 阎显 更相阿党,遂枉杀太尉 杨震 。”《南史·檀道济传》:“可怜《白浮鳩》,枉杀 檀江州 。”《初刻拍案惊奇》卷四:“我父昔年被郡守枉杀,求报数年未得。”
(2).白费,辜负。杀,极甚之义。 唐 李白 《醉后赠从甥高镇》诗:“ 江 东风光不借人,枉杀落花空自春。” 宋 韩琦 《和袁陟节推龙兴寺芍药》:“似矫东君泛爱心,枉杀春风不肯嫁。”
枉杀指无辜或不当地处死他人,强调行为的不公与冤屈。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核心含义
“枉”指弯曲、不正直,引申为“冤屈”;“杀”即剥夺生命。“枉杀”指因错误判断、滥用权力或故意陷害而杀害无罪之人,如《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冤杀;错杀”。
法律与道德属性
该词隐含对司法不公或暴力行为的批判,如《汉语大词典》强调其“违背法理或道义”的性质。
历史语境
古代文献中多用于批判昏官滥权,如《汉书》载“官吏枉杀良民”,指向权力滥用导致的冤案。
现代延伸
当代语境涵盖司法误判、私刑复仇等场景,如《辞海》释为“违背事实或法律致人死命”。
“枉杀:冤杀;错杀。”(商务印书馆)查看链接
“谓无罪而错杀;冤杀。”(上海辞书出版社)查看链接
“以不实之罪杀害。”(商务印书馆)查看链接
参考资料来源:
“枉杀”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无罪而乱加杀害
指对无辜者进行错误的处决或残害,常见于历史事件或法律不公的语境。例如《后汉书》记载的杨震被诬陷杀害事件,以及《明史》中提到的赵光抃因政治斗争被冤杀。
白费、辜负(古义)
在古汉语中,“杀”可表程度副词(极甚之义),因此“枉杀”也引申为“徒然浪费”或“辜负”。如李白诗句“枉杀落花空自春”,即指春光被辜负。
根据古籍分类,枉杀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古诗词中常用“枉杀”表达对不公的控诉或对时光虚度的感慨,如韩琦“枉杀春风不肯嫁”暗喻错失良机。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事件或完整文献,可参考《后汉书》《明史》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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