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6*女受人领养,长成为人儿媳者。《儒林外史》第五三回:“立了个儿子,替他讨了个童养媳妇。”亦省称“ 童养媳 ”。 巴金 《坚强的战士》:“他梦到他住在破庙里,一天吃不饱穿不暖,把亲生的女儿送给别人作童养媳。” 冰心 《最后的安息》:“ 惠姑 迟疑了一会,忽然想她一定是一个童养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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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婚姻习俗,指在女童年幼时被送至未来夫家抚养,待成年后与男方正式完婚。这一现象多见于明清至民国时期的贫困家庭,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属性。《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旧时领养人家的小女孩做儿媳妇,等儿子长大后再结婚”。
从社会结构分析,童养媳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密切相关。贫困家庭因无力承担嫁娶费用,选择提前收养幼女以减轻经济负担。据《中国风俗通史》记载,该习俗在福建、江西等地区尤为盛行,部分家庭甚至存在“等郎媳”的极端形态,即收养女童等待男孩出生婚配。
人类学研究显示,童养媳的生存状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她们被视为家庭成员参与劳作,另一方面又因身份特殊性常遭受虐待。民国时期社会调查显示,约60%的童养媳存在营养不良问题,其受教育权利基本被剥夺。
该习俗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逐渐消亡,法律明确禁止包办婚姻和童养媳行为。当代学术研究多从性别压迫、儿童权益等角度进行批判性分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列为封建陋习典型案例。
“童养媳妇”(或称“童养媳”)是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婚姻习俗,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童养媳”指自幼被婆家收养并抚养,待成年后与自家儿子正式成婚的女性。其核心特征是:
童养媳普遍处境悲惨:
该制度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存在,反映了古代女性地位的低下与社会经济的畸形发展。现代法律已彻底废除这一陋习,相关词汇现多用于批判封建婚姻制度。如需了解更多历史细节,可参考《儒林外史》《中国婚姻史》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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