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名。 秦 始置,九卿之一,掌刑狱。 汉 初因之,秩中二千石。 景帝 时改称大理, 武帝 时复称廷尉。 东汉 以后,或称廷尉,或称大理,又称廷尉卿。 北齐 至 明 清 皆称大理寺卿。参阅《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续文献通考·职官十三》、《历代职官表》卷二“大理寺”。
廷尉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官职,其名称与职能随朝代变迁而演变,主要体现为中央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者。
一、词源与职官性质
"廷尉"一词源于"廷平",取"平治刑狱"之意,最早见于秦制《汉书·百官公卿表》。作为九卿之一,廷尉位列中央决策层,主管全国刑狱案件审理,具有法律解释权和终审裁决权。汉代经学家应劭在《汉官仪》中强调其"典刑辟"的核心职能。
二、职能演变
三、学术考据
现代学者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廷尉制度体现古代"礼法合一"的治理特征。出土《睡虎地秦简》中的《廷行事》篇,实证秦代廷尉具有判例法编纂权,为研究古代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物证。
(本文参考《汉书》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三家注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古代职官大辞典》等权威文献)
廷尉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官职,其含义与职能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梳理如下:
廷尉是秦代至南北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长官,位列九卿之一,主管全国刑狱审判、律令修订及诏狱管理,相当于现代司法部长。名称源自"听狱必质诸朝廷"的理念,强调司法公正性。
起源与演变
职能扩展
除审判权外,还负责:
自北齐起演变为大理寺体系,明清时期形成"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格局,廷尉职能由大理寺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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