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名。 秦 始置,九卿之一,掌刑獄。 漢 初因之,秩中二千石。 景帝 時改稱大理, 武帝 時複稱廷尉。 東漢 以後,或稱廷尉,或稱大理,又稱廷尉卿。 北齊 至 明 清 皆稱大理寺卿。參閱《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續文獻通考·職官十三》、《曆代職官表》卷二“大理寺”。
廷尉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重要官職,其名稱與職能隨朝代變遷而演變,主要體現為中央司法審判權的行使者。
一、詞源與職官性質
"廷尉"一詞源于"廷平",取"平治刑獄"之意,最早見于秦制《漢書·百官公卿表》。作為九卿之一,廷尉位列中央決策層,主管全國刑獄案件審理,具有法律解釋權和終審裁決權。漢代經學家應劭在《漢官儀》中強調其"典刑辟"的核心職能。
二、職能演變
三、學術考據
現代學者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指出,廷尉制度體現古代"禮法合一"的治理特征。出土《睡虎地秦簡》中的《廷行事》篇,實證秦代廷尉具有判例法編纂權,為研究古代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物證。
(本文參考《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三家注本、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古代職官大辭典》等權威文獻)
廷尉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司法官職,其含義與職能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梳理如下:
廷尉是秦代至南北朝時期中央最高司法長官,位列九卿之一,主管全國刑獄審判、律令修訂及诏獄管理,相當于現代司法部長。名稱源自"聽獄必質諸朝廷"的理念,強調司法公正性。
起源與演變
職能擴展
除審判權外,還負責:
自北齊起演變為大理寺體系,明清時期形成"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格局,廷尉職能由大理寺卿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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