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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的意思、廷尉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廷尉的解釋

官名。 秦 始置,九卿之一,掌刑獄。 漢 初因之,秩中二千石。 景帝 時改稱大理, 武帝 時複稱廷尉。 東漢 以後,或稱廷尉,或稱大理,又稱廷尉卿。 北齊 至 明 清 皆稱大理寺卿。參閱《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續文獻通考·職官十三》、《曆代職官表》卷二“大理寺”。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廷尉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重要官職,其名稱與職能隨朝代變遷而演變,主要體現為中央司法審判權的行使者。

一、詞源與職官性質

"廷尉"一詞源于"廷平",取"平治刑獄"之意,最早見于秦制《漢書·百官公卿表》。作為九卿之一,廷尉位列中央決策層,主管全國刑獄案件審理,具有法律解釋權和終審裁決權。漢代經學家應劭在《漢官儀》中強調其"典刑辟"的核心職能。

二、職能演變

  1. 秦漢時期:廷尉府設正、監、平等屬官,負責诏獄審理與郡國疑難案件複核。《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載,漢文帝時廷尉張釋之"守法不阿"的典故,印證其獨立司法屬性。
  2. 魏晉至隋唐:北齊改稱"大理寺卿",隋唐形成大理寺、刑部、禦史台的三法司體系,廷尉職能逐漸被大理寺吸收。《唐六典》記載其審判程式已形成"五聽"制度雛形。

三、學術考據

現代學者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指出,廷尉制度體現古代"禮法合一"的治理特征。出土《睡虎地秦簡》中的《廷行事》篇,實證秦代廷尉具有判例法編纂權,為研究古代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物證。

(本文參考《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三家注本、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古代職官大辭典》等權威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廷尉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司法官職,其含義與職能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梳理如下:

一、基本定義

廷尉是秦代至南北朝時期中央最高司法長官,位列九卿之一,主管全國刑獄審判、律令修訂及诏獄管理,相當于現代司法部長。名稱源自"聽獄必質諸朝廷"的理念,強調司法公正性。

二、曆史沿革

  1. 起源與演變

    • 始設于戰國秦國,秦朝正式确立
    • 西漢景帝時改稱"大理",武帝恢複舊稱;東漢後"廷尉""大理"并用
    • 王莽新朝更名為"作士",北齊後改稱"大理寺卿"
  2. 職能擴展
    除審判權外,還負責:

    • 審核地方疑難案件并上報皇帝
    • 修訂國家律令
    • 掌管度量标準制定

三、機構特征

四、後世影響

自北齊起演變為大理寺體系,明清時期形成"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格局,廷尉職能由大理寺卿繼承。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搜狗百科、漢典等權威來源,完整内容可通過相關詞條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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