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法典的總稱。《後漢書·孔融傳》:“《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已上,皆應知情。”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漢律》有九篇。 李悝 所撰六篇,《盜》、《賊》、《囚》、《捕》、《雜》、《具》也。 蕭何 定律,益事律《擅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程樹德 《九朝律考·漢律考序》:“ 漢 蕭何 作《九章律》,益以 叔孫通 《傍章》十八篇及 張湯 《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 《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為《漢律》。”
漢律是中國漢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秦漢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奠定了此後兩千年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框架。其含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漢律并非單一法典,而是以《九章律》為主體,融合《傍章》《越宮律》《朝律》等單行法規的綜合性法律體系。《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盜、賊、囚、捕、雜、具)基礎上,新增戶(戶籍賦稅)、興(徭役征發)、廄(畜牧驿傳)三章,形成九篇結構。這一體系覆蓋刑事、民事、行政等領域,體現“禮法結合”的特征,如将儒家倫理中的“不孝”“不敬”納入刑罰範疇(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
漢律繼承秦代嚴刑峻法,但逐步推行刑罰改革。文帝時期廢除肉刑(如黥面、劓鼻),代之以笞刑和勞役刑;确立“矜老恤幼”原則,對老人、幼童及孕婦減免刑罰(《漢書·刑法志》)。其刑罰等級包括死刑(枭首、腰斬)、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笞刑、贖刑等,并首創“先請”制度,賦予貴族官僚司法特權(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漢律承襲秦制而注入儒家思想,開創“德主刑輔”的立法模式。董仲舒推行“春秋決獄”,以儒家經典解釋法律,推動法律儒家化進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出土,證實漢初法律已具備嚴密條文,如對土地繼承、商業契約的規範(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漢律為魏晉南北朝法典編纂提供藍本,直至《唐律疏議》臻于完善,成為中華法系的基石。
學術參考來源:
漢律是漢代法典的總稱,其法律體系在繼承秦制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形成了具有時代特色的封建法制體系。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漢律指漢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漢初承襲秦代嚴苛的法律制度,後經統治者調整改革,形成了更為成熟的封建法制體系。例如,漢高祖劉邦初定“約法三章”,後蕭何在秦律基礎上制定《九章律》,成為漢律的核心。
漢律并非單一法典,而是包含多部律令:
漢律奠定了中國封建法制的基礎,其“德主刑輔”思想對後世法律體系影響深遠。東漢學者陳寵曾整理《詞訟比》供司法參考,體現漢律的實踐價值。
如需更完整的立法細節或案例,可查閱《後漢書》《九朝律考》等文獻來源。
阿宜鼻子下面博落不戾裁遣出師無名辭人錯磨搭截單一的溜溜戥子斷屠杜家中弟耳後風生翻錄風涼話負性光緻鬼馬歸畝合酪火迫酇侯家戲久懷靠常趷登登枯閑老悭酹地略通連搭陵兵六箸倫伍闾戶麻痺不仁馬犀面聖鳴吠客嘛呢堆謀事在人,成事在天逆屍袍襗烹炰千方萬計雀弁鵲浦入遷少庶子攝魂神至之筆四六素牀堂名探照微身窩窩凹凹小號小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