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它是解決行政争議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功能。
主體特征
原告為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或組織),被告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體現“民告官”的訴訟結構。
訴訟對象
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抽象行政行為(如制定規章)通常不可訴。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證據、程式、法律適用等方面。
核心目的
通過司法程式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受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途徑。
定義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行政訴訟”的釋義,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權威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第二條。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活動。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需滿足以下法定要求:
行政訴訟區别于民事、刑事訴訟的核心在于:被告恒定為行政主體,且訴訟雙方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地位不平等,但在訴訟程式中法律地位平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程式細節,可參考《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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