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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案的意思、逆案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逆案的解釋

(1).指叛逆的案件。 清 孔尚任 《桃花扇·歸山》:“隻因有逆案兩人,乃禮部主事 周鑣 、按察副使 雷縯祚 , 馬 阮 挾仇,必欲置之死地。” 清 梁章鉅 《浪跡三談·古田逆案》:“少時熟聞裡中故老談 古田縣 逆案,其事在 康熙 之末,當時尚能舉其裡居姓氏,今則忘之矣。”

(2).特指 明 末 魏忠賢 閹黨案。 明 天啟 年間宦官 魏忠賢 專權,政治極端腐敗,屢興大獄,殺戮東林黨人。 天啟 七年(1627年) 思宗 即位,責令 魏忠賢 自6*殺。 崇祯 二年(1629年)又發布诏書,定逆案,将黨附 魏忠賢 諸人,分為六等;重者處死,輕者終身不用。 南明 弘光 時, 馬士英 、 阮大鋮 當國,重翻此案,并打擊東林黨人以事報複。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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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逆案

釋義

“逆案”指因謀反、叛亂等重大罪行而受審定罪的事件或案件,特指曆史上涉及政治背叛、颠覆政權的司法案件。該詞帶有強烈的政治與法律色彩,多用于史書或文獻中描述重大政治清算事件。


一、核心詞義解析

  1. “逆”的含義
    • 本義:違背、反叛。《說文解字》釋“逆”為“迎也”,引申為“不順”“背叛”。
    • 法律語境:指對抗君主或朝廷的行為,如“大逆不道”(《史記·高祖本紀》)。
  2. “案”的含義
    • 司法術語:指記錄罪狀、審判過程的文書或事件,如“檔案”“案件”。

合成詞“逆案”即指以“謀逆罪”定谳的重大案件,通常伴隨政治集團的整體清算。


二、曆史典型用例

  1. 明代“閹黨逆案”

    • 背景:崇祯帝即位後清算魏忠賢餘黨。
    • 内容:1629年頒布《欽定逆案》,列二百餘人罪名,分“首逆”“交結近侍”等六等定罪(《明史·宦官傳》)。
    • 影響:成為明末黨争的标志性事件。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專題

  2. 清代文字獄關聯案件

    • 如康熙朝“明史案”、雍正朝“呂留良案”,因涉及“反清複明”被定性為“逆案”,主犯淩遲,家族株連(《清史稿·世宗本紀》)。

三、現代延伸與法律内涵


四、權威詞典釋義參考

  1. 《漢語大詞典》

    逆案:指叛逆的案件。如明末魏忠賢黨羽之案。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卷,第789頁

  2.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逆案:舊時指反抗朝廷的案件。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947頁


術語屬性

網絡擴展解釋

“逆案”一詞在曆史文獻中有兩層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一、廣義:叛逆案件

指涉及謀反、叛亂等性質的案件,屬于古代法律中的重罪範疇。例如:

  1. 清代案例:康熙末年福建古田縣曾發生“逆案”,但具體涉案人物已不可考。
  2. 文學記載:孔尚任《桃花扇》提到馬士英、阮大铖借“逆案”之名迫害周鑣、雷縯祚等東林黨人。

二、狹義:明末魏忠賢閹黨案

特指崇祯帝清算魏忠賢黨羽的曆史事件,具體背景如下:

  1. 天啟年間(1621-1627):宦官魏忠賢專權,迫害東林黨人,制造多起冤獄。
  2. 崇祯即位(1627年):魏忠賢被責令自殺,崇祯二年(1629年)正式定“逆案”,将涉案者分為六等:
    • 重懲:首惡處死(如崔呈秀等)。
    • 輕罰:革職或永不錄用(如部分附庸官員)。
  3. 南明時期:弘光政權馬士英、阮大铖掌權後,推翻逆案結論,借此打擊東林黨。

補充說明

該詞在清代文獻中常作為“政治鬥争工具”,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指向。如需進一步了解明末黨争細節,可參考《明史》或《桃花扇》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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