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錢雇請。《百喻經·雇倩瓦師喻》:“我須瓦器以供會用,汝可為我雇倩瓦師。”《水浒傳》第八二回:“ 宋江 聽罷,大喜,在忠義堂上,忙傳将令……各處附近州郡,雇倩樂人,分撥於各山棚去處,迎接招敕。”《花月痕》第四七回:“ 倭 館不準雇倩 漢 人辦事,及一切雇工,有犯者以不應論。”
(2).出租。《醒世恒言·徐老仆義憤成家》:“那牛兒可以耕田,馬兒可雇倩與人。” 顧學颉 注:“雇倩,出租。”
付酬請人用車船等為自己服務。《醒世恒言·劉小官雌雄兄弟》:“此驢畜養已久,老漢又無遠行,少有用處,你就乘他去罷,省得路上僱倩。”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續錄二》:“更漏已促,叩門借車必不及,急促僱倩,則曰風雨将來,非五千錢,人不往。”
"雇倩"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出錢請人代為做事或提供服務,本質上是一種有償雇傭關系。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和文獻的詳細解釋:
雇倩(gù qìng)指支付報酬,雇傭他人完成特定工作或事務。
“雇”強調支付酬金,“倩”古有“請托、借助”之意,二字組合突顯“有償委托”的性質。例如:
“富室役使奴仆,貧者雇倩力傭。”(明代社會經濟文獻)
雇(gù):
本義為“支付酬金換取勞力”。《說文解字》釋:“雇,酬也。” 後引申為雇傭、租賃(如“雇車”)。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128頁(商務印書館,2001年)。
倩(qìng):
古通“請”,意為“借助他人之力”。《方言》載:“倩,代也。東齊謂役使曰倩。”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1998年)第986頁。
多見于明清小說及地方志,描述民間雇傭關系。如《醒世恒言》中“雇倩匠人修屋”,指雇傭工匠維修房屋。
當代漢語多用“雇傭”“聘請”替代,但方言(如吳語區)仍保留“雇倩”表達臨時雇工。
《漢語大詞典》:
明确收錄“雇倩”詞條,釋義為“出錢雇請”。
來源:《漢語大詞典》網絡版(官方線上檢索系統)。
《近代漢語詞典》(白維國主編):
引明清例句:“須雇倩一人,專理農事。”印證其作為經濟行為的普遍性。
來源: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452頁。
“雇倩”更側重短期、臨時性委托(如雇人搬運),而“雇傭”可涵蓋長期勞動關系。
“雇倩”對象為人力服務,“租賃”對象為物品(如租地、租器)。
“雇倩”是漢語史上描述有償人力服務的典型詞彙,其語義演變反映了古代勞動雇傭制度的特點。現代雖漸少用,但作為語言文化遺産,仍具研究價值。
“雇倩”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較少,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1. 出錢雇請
指支付報酬讓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務或服務,常見于古代文獻中的雇傭關系描述。例如:
2. 出租
指向他人出租物品以獲取報酬,多用于描述車馬等工具的租賃。例如:
補充說明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中被收錄,但現代漢語中更常用“雇傭”“租賃”等詞彙替代。其結構為聯合式,“雇”指雇傭,“倩”有請托之意,整體強調有償委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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