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钱雇请。《百喻经·雇倩瓦师喻》:“我须瓦器以供会用,汝可为我雇倩瓦师。”《水浒传》第八二回:“ 宋江 听罢,大喜,在忠义堂上,忙传将令……各处附近州郡,雇倩乐人,分拨於各山棚去处,迎接招敕。”《花月痕》第四七回:“ 倭 馆不准雇倩 汉 人办事,及一切雇工,有犯者以不应论。”
(2).出租。《醒世恒言·徐老仆义愤成家》:“那牛儿可以耕田,马儿可雇倩与人。” 顾学颉 注:“雇倩,出租。”
付酬请人用车船等为自己服务。《醒世恒言·刘小官雌雄兄弟》:“此驴畜养已久,老汉又无远行,少有用处,你就乘他去罢,省得路上僱倩。”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二》:“更漏已促,叩门借车必不及,急促僱倩,则曰风雨将来,非五千钱,人不往。”
"雇倩"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其核心含义指出钱请人代为做事或提供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有偿雇佣关系。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词典和文献的详细解释:
雇倩(gù qìng)指支付报酬,雇佣他人完成特定工作或事务。
“雇”强调支付酬金,“倩”古有“请托、借助”之意,二字组合突显“有偿委托”的性质。例如:
“富室役使奴仆,贫者雇倩力佣。”(明代社会经济文献)
雇(gù):
本义为“支付酬金换取劳力”。《说文解字》释:“雇,酬也。” 后引申为雇佣、租赁(如“雇车”)。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0卷,第128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
倩(qìng):
古通“请”,意为“借助他人之力”。《方言》载:“倩,代也。东齐谓役使曰倩。”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1998年)第986页。
多见于明清小说及地方志,描述民间雇佣关系。如《醒世恒言》中“雇倩匠人修屋”,指雇佣工匠维修房屋。
当代汉语多用“雇佣”“聘请”替代,但方言(如吴语区)仍保留“雇倩”表达临时雇工。
《汉语大词典》:
明确收录“雇倩”词条,释义为“出钱雇请”。
来源:《汉语大词典》网络版(官方在线检索系统)。
《近代汉语词典》(白维国主编):
引明清例句:“须雇倩一人,专理农事。”印证其作为经济行为的普遍性。
来源: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452页。
“雇倩”更侧重短期、临时性委托(如雇人搬运),而“雇佣”可涵盖长期劳动关系。
“雇倩”对象为人力服务,“租赁”对象为物品(如租地、租器)。
“雇倩”是汉语史上描述有偿人力服务的典型词汇,其语义演变反映了古代劳动雇佣制度的特点。现代虽渐少用,但作为语言文化遗产,仍具研究价值。
“雇倩”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现代使用较少,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1. 出钱雇请
指支付报酬让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或服务,常见于古代文献中的雇佣关系描述。例如:
2. 出租
指向他人出租物品以获取报酬,多用于描述车马等工具的租赁。例如:
补充说明
该词在《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中被收录,但现代汉语中更常用“雇佣”“租赁”等词汇替代。其结构为联合式,“雇”指雇佣,“倩”有请托之意,整体强调有偿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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