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家供給、供官吏辦公用的蠟燭。《初學記》卷二五引 三國 吳 謝承 《後漢書》:“ 巴祇 為 揚州 刺史,與客坐闇中,不然官燭。” 南朝 陳 徐陵 《謝敕赉燭盤嘗答齊國移文啟》:“方其寵錫,獨有光前,官燭斯燃,更慙良史,宵光可學,乃會耆年。” 唐 杜甫 《台上》詩:“何須把官燭,似惱鬢毛蒼。” 宋 周紫芝 《竹坡詩話》:“中有家問,即令滅官燭,取私燭閲書。閲畢,命秉官燭如初。” 清 趙翼 《七十自述》詩:“奎堂校士春蠶葉,官燭修書秋兔毫。”
官燭是中國古代文獻中特指由官府配發、用于公務照明或禮儀場合的蠟燭。其詞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詞源結構 “官”指公家機構,“燭”為照明用具,組合後專指官府統一采辦的蠟燭。此詞最早見于《後漢書》,記載官員夜間處理公務時“不燃官燭”以示清廉。
二、制度應用 古代官燭制度包含嚴格的使用規範,如宋代《政和五禮新儀》規定,州縣衙署需按官職等級配發不同規格的官燭,并登記造冊防止私用。出土的敦煌文書P.2507號《唐天寶令式表》殘卷中亦有相關支用記錄。
三、文化意象 該詞承載着廉政文化内涵,《南史·傅昭傳》載“攜私燭莅官署”成為清官典範。明代海瑞在《督撫憲約》中特别強調“官燭不得移作宴飲”,展現其制度背後的道德約束力。
四、現代轉義 當代《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條,釋義為“公家供給的蠟燭”,《古代官制辭典》将其納入古代行政物資管理制度範疇,部分學術論文将其引申比喻公共資源的合規使用原則。
“官燭”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
字面解釋
指古代公家為官吏提供的辦公用蠟燭。這一用法最早見于《後漢書》記載的揚州刺史巴祇事迹,唐代杜甫《台上》詩“何須把官燭”也印證了這一實物用途。
引申比喻
作為成語時,取“官”象征權力、“燭”象征光明,組合後比喻官員家庭的顯赫地位與繁榮昌盛。此用法更側重對權勢門第的象征性描述。
當代語言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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