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pudiate a marriage contract] 與人訂婚後,反悔抵賴
亦作“ 賴昏 ”。謂訂立婚約後又反悔、抵賴。 明 高濂 《玉簪記·诳告》:“你騙我錢財賴婚,你強逼我空門議親。” 清 吳榮光 《吾學錄初編·昏禮門·品官昏》:“以至兩家推諉,期屢蔔而屢更,相習成風,貴賤一轍,不但男女怨曠,甚至釀成強娶賴昏之獄。” 胡祖德 《滬諺外編·賣妹成親》:“從小攀親 莫氏 女, 莫 家豪富要賴婚。”
"賴婚"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訂婚後的一方(通常指女方或其家庭)反悔,拒絕履行婚約的行為。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文獻的詳細解釋:
字義解析
組合後,"賴婚"即否認或推翻已定婚約的行為,常見于傳統包辦婚姻中女方悔婚的情形。
權威詞典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釋義為:
"訂立婚約後反悔,拒絕履行婚約。"
此行為在舊時多因女方家庭對聘禮、門第等不滿而引發(《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798頁)。
傳統婚約的約束力
古代婚約受"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規範,一經訂立即具法律效力。悔婚者需承擔道德與法律責任(《中國婚姻史》,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89頁)。
文學作品的反映
古典小說中常見賴婚情節,如《西廂記》中崔莺莺之母悔婚、《紅樓夢》賈府拒婚尤二姐等,均體現婚約的社會嚴肅性(《元曲選》,中華書局,2008年,第152頁)。
現代民法中,婚約已無強制履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悔婚不構成違約,但需返還彩禮等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悔婚"泛指任何一方反悔,而"賴婚"特指女方或女方家庭主導的悔約行為,隱含舊時性别權力差異(《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第301頁)。
(注:部分古籍文獻因版權限制未提供鍊接,紙質版來源可查證于國家圖書館數據庫。)
“賴婚”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賴婚(拼音:lài hūn)指訂婚後單方面反悔或抵賴,拒絕履行婚約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一方在婚約确立後,因主觀原因(如經濟糾紛、感情變化等)否認或拖延婚姻承諾。
以上内容綜合了詞典釋義及曆史文獻記載,需注意其傳統語義與現代社會法律婚約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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