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家供给、供官吏办公用的蜡烛。《初学记》卷二五引 三国 吴 谢承 《后汉书》:“ 巴祇 为 扬州 刺史,与客坐闇中,不然官烛。” 南朝 陈 徐陵 《谢敕赉烛盘尝答齐国移文启》:“方其宠锡,独有光前,官烛斯燃,更慙良史,宵光可学,乃会耆年。” 唐 杜甫 《台上》诗:“何须把官烛,似恼鬢毛苍。” 宋 周紫芝 《竹坡诗话》:“中有家问,即令灭官烛,取私烛閲书。閲毕,命秉官烛如初。” 清 赵翼 《七十自述》诗:“奎堂校士春蚕叶,官烛修书秋兔毫。”
官烛是中国古代文献中特指由官府配发、用于公务照明或礼仪场合的蜡烛。其词义可从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词源结构 “官”指公家机构,“烛”为照明用具,组合后专指官府统一采办的蜡烛。此词最早见于《后汉书》,记载官员夜间处理公务时“不燃官烛”以示清廉。
二、制度应用 古代官烛制度包含严格的使用规范,如宋代《政和五礼新仪》规定,州县衙署需按官职等级配发不同规格的官烛,并登记造册防止私用。出土的敦煌文书P.2507号《唐天宝令式表》残卷中亦有相关支用记录。
三、文化意象 该词承载着廉政文化内涵,《南史·傅昭传》载“携私烛莅官署”成为清官典范。明代海瑞在《督抚宪约》中特别强调“官烛不得移作宴饮”,展现其制度背后的道德约束力。
四、现代转义 当代《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条,释义为“公家供给的蜡烛”,《古代官制辞典》将其纳入古代行政物资管理制度范畴,部分学术论文将其引申比喻公共资源的合规使用原则。
“官烛”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含义,需结合历史文献和现代用法综合理解:
字面解释
指古代公家为官吏提供的办公用蜡烛。这一用法最早见于《后汉书》记载的扬州刺史巴祇事迹,唐代杜甫《台上》诗“何须把官烛”也印证了这一实物用途。
引申比喻
作为成语时,取“官”象征权力、“烛”象征光明,组合后比喻官员家庭的显赫地位与繁荣昌盛。此用法更侧重对权势门第的象征性描述。
当代语言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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