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的絹帛。 三國 魏 曹操 《與太尉楊彪書》:“今贈足下錦裘二領,八節銀角桃杖一枚,青氊牀褥三具,官絹五百疋,錢六十萬。”《晉書·庾冰傳》:“ 冰 天性清慎,常以儉約自居。中子 襲 嘗貸官絹十匹, 冰 怒,捶之,市絹還官。”《北齊書·循吏傳·孟業》:“﹝ 業 ﹞性廉謹,同僚諸人侵盜官絹,分三十疋與之,拒而不受。”
官絹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專指由官府統一征收、管理或專賣的絲織品。其詞義核心在于"官"字所代表的官方屬性,"絹"則是絲織物的通稱。該詞常見于曆代賦稅文獻與典章制度中,具體包含三重含義:
在財政制度層面,官絹是實物稅的重要構成。漢代推行均輸法時,官府已開始将絹帛作為賦稅征收,《鹽鐵論》記載"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的制度中,絲綢制品占據重要地位。唐代租庸調制明确規定"每丁歲輸絹二丈",此時官絹既是稅賦形式,也是國家財政儲備物資。
在商貿流通領域,官絹特指官方壟斷經營的絲綢産品。宋代市舶司制度下,海外貿易中的絲綢出口多采用官絹形式,《宋會要輯稿·食貨》載有"蕃商販到乳香,計其價以官絹償之"的貿易記錄,顯示出官絹在國際貿易中的貨币等價物功能。
在質量管理體系方面,官絹代表官方認證的優質絲織品。明代《天工開物》詳細記載官辦織染局的制作标準,"凡織官絹,必擇精繭為之",官府通過嚴格的質量監管确保官絹的工藝水準,這種制度性保障使其成為古代絲綢品質的權威認證。
該詞彙的演變折射出中國古代"工商食官"制度的特點,從《周禮》記載的"典絲"官職到清代織造衙門的運作,官絹制度貫穿三千年絲綢文明史。其文化内涵在《全唐詩》"官絹五匹酬水工"等詩句中亦有體現,成為研究古代經濟制度的重要語料。相關詞語可參見"官窯""官鹽"等同類經濟專名。
“官絹”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官絹”指官府的絹帛,即由政府機構生産、管理或作為賦稅征收的絲織品。在古代,絹帛不僅是重要物資,還常被用作貨币等價物或賞賜品。
查字典等資料提到,“官絹”可比喻來自上級或權威機構的特殊賞賜、資源分配。例如現代語境中,可能用于形容政府專項撥款或特殊政策支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中的官絹使用案例,可參考《三國志》《晉書》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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