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保證别人的行為符合某種要求的人。
(2).擔保被告人不逃避審訊并隨傳隨到的第三者。
(3).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者。
保證人指在債務履行或義務承擔中,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保證人通過書面合同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由其按約定承擔履行責任(《民法典》第681條)。其身份具有從屬性,保證責任範圍不得超過主債務範圍(《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以自身信用為債務人的履約能力作補充擔保,區别于抵押、質押等物保形式(《民法典》第386條)。
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等(《民法典》第691條),但可依約定限定責任。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明,視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3條)。
保證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代償能力。法律禁止機關法人、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等主體擔任保證人(《民法典》第683條)。
權威來源:
保證人是法律中與債務擔保相關的核心角色,其定義和法律性質如下: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的第三方。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需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廣義上,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狹義上特指債務擔保關系中的責任主體。
責任範圍
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等責任,包括代為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其擔保範圍不限于書面或口頭債務,甚至可延伸至主債務發生之前或之後。
示例公式(連帶責任):
$$
text{債權人債權} = text{債務人責任} + text{保證人責任}
$$
資格限制
保證人需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而見證人僅證明合同籤署過程,無擔保義務。實務中需通過籤字标注明确身份,例如借條中未注明身份的籤字可能被認定為見證人。
保證人通過自身信用和財産為債務提供擔保,是債權人降低風險的重要手段,但其資格和責任需嚴格符合法律規定。如需完整法條,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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