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逃亡人戶及抄沒等項入籍于官府的産業。 明 顧起元 《客座贅語·條編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應天 五府州為 興王 之地,民産免租,官産減租之半。官産者,逃絶人戶暨抄沒等項入籍於官者也。”
官産是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依法所有、管理并支配的公共財産,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屬主體的行政屬性。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官産特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部門所持有的不動産或動産”。這一概念在《法學大辭典》中被進一步細化為“國家基于行政管理職能而占有、使用的資産,包括土地、房屋、設施等實物形态資産”。
從曆史沿革看,官産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公田”制度。據《周禮·地官》記載,當時已出現“官田”“官舍”等概念,其管理權歸屬王室及諸侯。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四條明确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為官産保護提供了法理基礎。
當前官産管理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涵蓋資産配置、使用、處置等全生命周期監管。在實踐層面,官産與“公産”存在細微區别:前者強調管理主體的行政屬性,後者則側重財産用途的公共性。
“官産”指代官府所有的産業,具體含義和解釋如下:
核心定義
指因逃亡人戶、抄沒財産等原因被收歸官府的産業,屬于公家所有。例如明代的政策中,官産可享受減租待遇。
曆史背景與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如顧起元《客座贅語》記載:“官産者,逃絕人戶暨抄沒等項入籍于官者也”,說明其來源包括無人繼承的民産或犯罪被沒收的財産。
法律與社會意義
官産與民産相對,屬于國家或地方官府直接管理的資源,私自破壞或侵占官産屬于違法行為(如古代私自伐木即被視為破壞官産)。
近現代延伸
隨着時代演變,“官産”一詞也可泛指政府機構持有的固定資産或公共資源,但核心仍保留“公有屬性”。
總結來看,“官産”是中國古代至近代對官府所有資産的特稱,其形成原因和法律地位在曆史文獻中有明确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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