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en sea;high seas] 不受任何國家權力支配各國共同使用的海域
指沿海國管轄範圍(包括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外的廣大海域。有些發展中國家主張以“國際海域”(即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域)代替“公海”這一名稱。公海(或國際海域)及其資源原則上應當為世界各國所共有,應當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由各國共同管理、合理使用。
公海是指各國内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或支配的海洋區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七條,公海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産,所有國家均享有和平利用的權利,任何國家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占領等方式将其據為己有。
公海不屬于任何國家的領土組成部分,各國不得對其行使管轄權或主張主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9條)。
所有國家(無論沿海國或内陸國)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飛越、捕魚、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以及科學研究等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
公海應專為和平目的使用,禁止軍事沖突或威脅他國安全的行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8條)。
公海資源屬全人類共有,其開發需兼顧代際公平與生态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6條)。
聯合國官網提供公約全文: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e.pdf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書(1996年):
公海制度通過平衡國家自由與全球責任,成為維護海洋秩序、促進國際合作的重要基石。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相關國際法規定,公海的定義和法律地位可歸納如下:
公海指不屬于任何國家主權管轄的國際海域,具體範圍包括:國家專屬經濟區(200海裡)、領海(一般12海裡)、内水及群島水域之外的全部海洋區域。例如,當船舶駛離某國領海進入200海裡外的海域時,即進入公海範圍。
根據公約第87條,公海自由包含六大權利:
可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全文或國家海洋局官網獲取更詳細的法律條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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