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en sea;high seas] 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各国共同使用的海域
指沿海国管辖范围(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广大海域。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以“国际海域”(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代替“公海”这一名称。公海(或国际海域)及其资源原则上应当为世界各国所共有,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各国共同管理、合理使用。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海洋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七条,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均享有和平利用的权利,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式将其据为己有。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各国不得对其行使管辖权或主张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9条)。
所有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科学研究等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
公海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禁止军事冲突或威胁他国安全的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
公海资源属全人类共有,其开发需兼顾代际公平与生态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
联合国官网提供公约全文: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e.pdf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书(1996年):
公海制度通过平衡国家自由与全球责任,成为维护海洋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规定,公海的定义和法律地位可归纳如下:
公海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国际海域,具体范围包括:国家专属经济区(200海里)、领海(一般12海里)、内水及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洋区域。例如,当船舶驶离某国领海进入200海里外的海域时,即进入公海范围。
根据公约第87条,公海自由包含六大权利:
可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或国家海洋局官网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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